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議程

1999年11月10日(星期三)上午10時45分
在立法會會議廳舉行

文件編號事項
1 EC(1999-2000)21建議在司法機構開設一個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常額職位(司法人員薪級 第10點),以應付審裁處在所審理錢債的限額由15,000元提高至50,000元後日益增加的工作量。

(出席人員:司法機構政務長/司法機構秘書)

2 EC(1999-2000)22建議在民航處開設兩個常額職位,包括一個總電子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和一個總航空交通管制主任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出任這兩個職位的人員分別掌管技術及策劃部轄下新設的電子工程(工程策劃)組和航空交通管理部轄下新設的計劃及發展組。

(出席人員: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民航處處長/民航處助理處長/民航處航空交通總經理)

3 EC(1999-2000)23 建議在政府總部財經事務局轄下的保險業監理處開設一個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 2000年1月10日起生效;並刪除一個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職位(首長級薪級 第2點),以作抵銷。出任人員在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的職能移交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後掌管新設的政策及發展部。

(出席人員:財經事務局副局長/保險業監理專員/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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