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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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C(1999-2000)38 |
建議在政府總部公務員事務局開設一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2點),由2000年4月1日起生效,出任人員負責掌管新設的公務員紀律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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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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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C(1999-2000)39 |
建議在政府總部公務員事務局開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2點),為期24個月,由2000年4月1日起生效。出任人員負責掌管一個專責事務組,以統籌政府僱員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推行工作和其他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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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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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C(1999-2000)40 |
建議在政府化驗所開設一個總化驗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出任人員負責掌管法證事務部藥物及毒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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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助理政府化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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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C(1999-2000)41 | 建議保留入境事務處一個入境事務處副處長編外職位(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 3點),為期一年,由2000年4月19日起,至2001年4月18日止。出任人員負責就推出新身分證和為支持簽發新身分證而引進的一套新電腦系統繼續策導和監察有關的可行性研究,以及領導其後的策劃和籌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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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入境事務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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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C(1999-2000)42 |
建議把入境事務處的主任秘書職位由總行政主任職級(總薪級第45至49點)提升至首席行政主任職級(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加強出任人員在部門的行政和資源管理方面所提供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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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入境事務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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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C(1999-2000)43 |
建議保留政府總部公務員事務局一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4點),為期一年,直至2001年3月31日止,以便繼續借調一名合適的人員到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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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工商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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