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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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C(1999-2000)17 |
建議在消防處開設副救護總長新職級和常額職位(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1點),並刪除一個高級助理救護總長常額職位(一般紀律人員(主任級)薪級第36至38點),以作抵銷,以便提供足夠的首長級人手支援,進一步發展緊急救護服務,使其成為一項既現代化又具效率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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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消防處副處長/消防處救護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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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C(1999-2000)18 |
建議保留機電工程營運基金一個可由多類專業職系人員出任的總機電工程師/總屋宇裝備工程師/總電子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1999年12月6日起生效,為期三年,以便出任人員為香港國際機場提供多項高效率和有成效的合約維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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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機電工程署署長/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營運服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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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C(1999-2000)19 |
建議保留四個編外職位,分別是政府總部規劃環境地政局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地政總署一個總產業測量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及規劃署一個政府城市規劃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一個總城市規劃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直至土地發展公司解散之日為止,以應付成立市區重建局所帶來的繁重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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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總署總產業測量師/規劃署助理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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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C(1999-2000)20 |
建議改組政府總部轄下規劃環境地政局的首長級架構,並保留該局兩個編外職位,包括一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和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以確保該局的首長級人手充足,可執行政府在規劃、發展、土地供應、市區重建、樓宇安全和土地註冊等方面制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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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 兩名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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