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79/99-00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1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10月8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家祥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家富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主管(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劉騏嘉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甘伍麗文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總主任(1)5
陳美卿小姐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9月24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2902/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a) 立法議程

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行政署長於1999年10月6日來函,附上一份將於1999至2000年度會期內提交立法會的政府條例草案一覽表,該函件已於1999年10月6日隨立法會CB(2)35/99-00號文件送交議員。

3. 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他會不斷敦促政府當局盡早提交該等條例草案,最好是不遲於明年2月,以便議員有足夠時間進行審議。

4.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他已提醒政府當局在草擬新的立法建議時,應諮詢公眾意見。政務司司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把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之前,經常都會進行廣泛諮詢,而公眾人士在有關建議提交立法會後,可向議員自由提出意見。

(b) 中央領導人訪港

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再致函行政長官,重申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應作出安排,讓訪港的中央領導人與立法會議員會晤,就公眾關注的事宜進行討論;他同時亦請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轉達議員的請求。

6. 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上次會議席上有一位議員建議請立法會主席考慮就此事致函中央政府。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立法會主席經考慮該建議後認為,既然內務委員會主席已就此事再去信行政長官,她不適宜在此刻致函中央政府,但她會繼續留意此事。

(c) 台灣地震

7.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應議員的要求提供一份資料摘要(於會議席上提交,並於1999年10月12日隨立法會CB(2)91/99-00號文件發出),講述一隊消防人員往台灣參與救援的詳情。

8.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據報章報道,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下稱"諮詢委員會")已舉行會議,並決定捐款250萬元,用以賑濟地震災民。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他會請擔任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劉千石議員及梁劉柔芬議員,在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報告諮詢委員會就此事進行商議的情況。

III. 1999年10月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9年9月24日及30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7及LS6/99-00號文件)

9. 法律顧問簡介上述兩份文件,當中詳載於1999年9月24日及30日在憲報刊登的24項附屬法例。他補充,該等附屬法例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10. 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11.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修訂該等附屬法例,須在1999年10月27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如議決延期,則作出預告的限期為1999年11月3日。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未處理的法案進一步擬備的報告

《房屋經理註冊條例草案》
(立法會LS9/99-00號文件)

12. 法律顧問表示,鑒於政府當局已澄清條例草案第2條所載"學會會員"一詞的定義,以及引進自願註冊制度的目的,法律事務部認為,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3. 何承天議員指出,在其他例如測量及城市規劃等專業,自願註冊制度早已設立。他補充,設立註冊制度的優點是可向公眾保證,凡屬專業學會的註冊會員均具有所需的資格及經驗,並會在執業期間遵守專業守則。

14. 議員對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並無異議。

V. 將於1999年10月1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42/99-00號文件)

1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吳亮星議員已撤回其口頭質詢,因為他索取的資料已載於行政長官在1999年10月6日發表的施政報告內。

16. 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編排了19項質詢(5項口頭質詢及14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9年區域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9年工業訓練(建造業)(修訂)條例草案》

17.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兩項條例草案,連同他在上次會議向議員提及的3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10月13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10月15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

(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

1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1999年9月24日會議上同意恢復該兩項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d) 議員議案

(i) 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

19.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羅致光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20.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注意劉江華議員對上述議案提出的擬議修正案,措辭載於在會議席上提交的立法會CB(3)60/99-00號文件。

(ii) 有關"就兩個市政局進行全民投票"的議案

21.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李華明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2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將於1999年10月20日及21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43/99-00號文件)

23. 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編排了20項書面質詢。

(b) "本會感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議案辯論

24.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以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動議上述議案。

25. 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在1999年7月9日的會議上,議員表示支持議事規則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即在《議事規則》有待修訂期間,議員如擬就1999年施政報告的致謝議案動議修正案,須預先在5整天前作出預告。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就該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9年10月12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26. 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一位議員已就該議案提出修正案,立法會主席正考慮該項擬議修正案是否合乎規程。

27. 李柱銘議員表示,屬於民主黨的議員會針對民主及民生問題就該議案提出一項修正案。

28.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每位議員的發言時間以15分鐘為限。

VI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19/99-00號文件)

2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4個法案委員會及6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他補充,《1999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在議程第VII(e)項下建議把該法案委員會的工作暫時擱置。

30. 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由於有兩個法案委員會名額騰空,為研究《1999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及《1999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兩個法案委員會應展開工作。議員表示贊同。

(b) 《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第2號)規例》及《〈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1999年第7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22/99-00號文件)

31. 小組委員會主席鄧兆棠議員扼要講述上述文件所載小組委員會的商議要點。他表示,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由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訂立的修訂規例,以及衞生福利局局長作出的生效日期公告。

(c) 研究於1999年7月9日及8月20日刊登憲報的3項附屬法例的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34/99-00號文件)

32. 小組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1999年郵政署(修訂)規例》及《1999年電訊(修訂)(第2號)規例》。

33. 劉漢銓議員進一步表示,小組委員會會繼續研究《1999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並會在適當時候再提交報告。

(d) 《1999年電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31/99-00號文件)

34. 法案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儘管議員對條例草案的罰則條文意見分歧,但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及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他補充,法案委員會已建議於1999年10月27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35. 議員支持法案委員會的建議。

36.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1999年10月16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e) 《1999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37. 法案委員會主席何俊仁議員表示,由於政府當局表示需要更多時間回應法案委員會所提出的疑問,法案委員會已同意暫時擱置工作,以待政府當局作覆。

38. 吳靄儀議員表示,沒有必要急於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她認為,條例草案獲通過與否,對於使用外在材料作為法例釋義輔助工具,並無實際影響。

39. 議員同意暫停該法案委員會的工作,而騰出的空額應撥供輪候名單上另一法案委員會使用。

(f) 政制事務委員會就因應《基本法》第五十及五十一條而作出的安排所提交的報告
(立法會CB(2)17/99-00號文件)

40. 事務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簡述有關文件時表示,事務委員會接納政府當局的詮釋,即"財政預算案"一詞在《基本法》第五十及五十一條的文意中僅指《撥款條例草案》。鑒於《議事規則》第32(2)條規定,"凡立法會已對某一議題作出決定而該議題是以不通過的方式作決,則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就該議題再行動議議案",事務委員會亦討論過是否有必要在《議事規則》內訂定例外條文,以便當局在"財政預算案"被立法會否決後,可重新提交《撥款條例草案》。事務委員會的建議是,此事應交由議事規則委員會跟進。

41. 李永達議員表示,在今年7月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此事顯然未經議員深入討論。他表示,鑒於此事涉及重要而複雜的問題,他建議再把此事交由該事務委員會或議事規則委員會詳加商議。

42. 涂謹申議員表示,此事亦涉及一些必須詳加討論的重要憲制問題。

43. 黃宏發議員表示,如內務委員會有此決定,他同意由事務委員會再詳細討論此項涉及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關係的事宜。他進一步表示,當局多年來的慣常做法,是把開支及收入建議分開處理,因此在《基本法》第五十及五十一條的文意中,"財政預算案"一詞可理解為僅指開支方面。然而,可能有需要徵詢法律意見,以澄清如此詮釋會否引起法律問題。

44.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由政制事務委員會再商議此事,議員表示贊同。

(g) 政制事務委員會就立法會監察訂立附屬法例的機制所提交的報告
(立法會CB(2)15/99-00號文件)

45. 事務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扼要講述事務委員會的商議要點,詳情載於有關文件。他表示,事務委員會察悉政府當局採用了新的安排,把該等須根據第1章第34(1)條提交立法會省覽的法律公告刊登在憲報第2號法律副刊甲部內。事務委員會同意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即在新法例內納入一項明訂條文,指明某份根據獲授權力訂立的法定文書是否附屬法例,以及在出現關於某份文書應否是附屬法例的歧見時,才設法解決有關歧見。

46. 議員贊同事務委員會對政府當局的建議予以支持。

VIII. 提名議員參加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立法會AS10/99-00號文件)

47.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截至1999年10月4日截止提名當天只接獲10項提名,他根據立法會於1998年7月8日藉決議通過的選舉方式,宣布有關文件第2段所載的10名被提名人正式當選為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IX. 選舉議員加入議事規則委員會

4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陳婉嫻議員已辭去議事規則委員會的委員職務,他請議員提名另一位議員代替陳議員出任該委員會的委員。

49. 陳鑑林議員提名劉漢銓議員,並獲鄧兆棠議員附議。劉漢銓議員接納提名。

50. 由於並無其他提名,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提名劉漢銓議員由立法會主席任命為議事規則委員會委員。

51. 會議於下午3時0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