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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通過1999年10月8日第1次會議及1999年5月28日特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79及CB(2)94/99-00號文件)
上述兩份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已答應會提醒各政策局盡早提交政府當局在1999至2000年度會期立法議程載列的條例草案。他進一步表示,他已請政府當局表明各條例草案之間的優先次序。
(b) 台灣地震
3. 議員察悉劉千石議員及梁劉柔芬議員就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捐款賑濟台灣地震災民事宜聯合提交的報告。
(c)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0號)條例草案》
4.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於1999年9月24日會議上同意上述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不過,在商議條例草案時不在席的吳靄儀議員在會議之後向法律事務部提出了若干疑問。
5. 吳靄儀議員表示,有關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並無載述當局已就規定某些紀錄須"用中文或英文以書面備存"而非"用英文以書面備存"的擬議修訂,諮詢商品交易及證券業。她認為政府當局應諮詢有關行業,以確定業界如採用建議的安排,會否遇到任何實際問題。她建議待政府當局作覆後,才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6. 法律顧問表示,法律事務部正等待政府當局回覆吳議員提出的疑問。法律顧問補充,政府當局並無表示要急於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7.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撤回較早前支持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決定,議員表示贊同。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i) 《1999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99-00號文件)
8. 內務委員會主席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由於條例草案建議對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做法作出改變,故值得交由法案委員會詳加研究。
9. 吳靄儀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秀蘭議員、吳靄儀議員、夏佳理議員及劉健儀議員。
(ii) 《1999年區域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0/99-00號文件)
10.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述有關文件時表示,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若干問題。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鑒於部分議員先前曾對條例草案的若干建議表示關注,他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詳細研究條例草案。
11. 吳靄儀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吳靄儀議員、夏佳理議員、劉健儀議員及鄭家富議員。
12. 吳靄儀議員表示,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關乎把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金額上限由120,000元提高至600,000元,該項建議應盡快實施,讓更多民事案件可在區域法院獲得審理。吳議員進一步建議,為加快工作,已加入該法案委員會的議員在委員會等候展開工作期間,應以書面向法律事務部提出其疑問,讓法律事務部可及早從政府當局取得解釋。
13. 法律顧問表示,內務委員會先前曾決定,法案委員會在正式展開工作之前,可邀請有關組織提交書面意見。
14. 夏佳理議員表示支持吳議員的建議。他補充,在現行安排下,秘書處在有關的法案委員會獲編配檔期可展開工作後,才會發出通告邀請議員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他建議在《1999年區域法院(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等待展開工作期間,秘書處應在是次內務委員會會議之後隨即發出通告,邀請議員在某段時間例如兩星期內加入該法案委員會。
15. 助理秘書長1表示,議員參加法案委員會的程序載於《內務守則》第21(c)條。她解釋,參加法案委員會的限期通常定於法案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的一整天前。然而,應否把該法案委員會視作例外情況處理,可由內務委員會決定。
16.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守則第21(c)條在此事上應予暫停執行,讓秘書處可按夏佳理議員提議的方式邀請議員參加該法案委員會。議員表示贊同。
17. 內務委員會主席又建議要求政府當局將條例草案列為須優先處理的項目,議員表示贊同。
(iii) 《地下鐵路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99-00號文件)
18. 內務委員會主席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旨在為地下鐵路公司私有化提供法律架構。他補充,條例草案涉及重要的政策事宜,應由法案委員會詳加研究。他亦認為,條例草案的立法程序應盡快完成,最好在政府於明年3月提交2000至2001年度財政預算案前完成。
19. 劉健儀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李家祥議員、夏佳理議員、陳婉嫻議員、陳榮燦議員、劉健儀議員、鄭家富議員及鄧兆棠議員。
20. 劉健儀議員表示,議員應獲給予充分時間,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她詢問該條例草案可否獲得優先處理。
21.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議員在上文第16段所商定的安排,亦應適用於為研究《地下鐵路條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議員表示贊同。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他會向政府當局轉達議員提出把條例草案列為優先處理項目的要求。
(iv) 《1999年工業訓練(建造業)(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 8/99-00號文件)
2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條例草案旨在擴大建造業訓練局的職能,並無提出任何政策上的改變。他建議稍後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定,因為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技術性問題。議員表示贊同。
23. 鄭家富議員建議,在等候政府當局回覆法律事務部提出的疑問期間,應要求當局盡快向人力事務委員會介紹條例草案的內容。議員表示贊同。
(v) 《1999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 5/99-00號文件)
24. 內務委員會主席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技術方面的問題,稍後會再提交報告。他建議待法律事務部再提交報告後,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定。議員表示贊同。
(b) 1999年10月1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已於1999年10月8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 12/99-00號文件)
25. 內務委員會主席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兩項於1999年10月8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26. 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並無提出任何疑問。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未處理的法案進一步擬備的報告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 13/99-00號文件)
27. 法律顧問請議員注意上述文件的附件I,當中詳載政府當局對法律事務部提出的疑問所作回覆。他補充,由於政府當局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Director of Bureau"取代"Director of the Government Secretariat",並已證實有關"女皇陛下政府部門"的提述及其他相關用語,將由稍後提交立法會的《法律適應化修改(駐軍)條例草案》處理,法律事務部認為,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28. 議員對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並無異議。
V. 將於1999年10月27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70/99-00號文件)
29. 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16項書面質詢。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就該等質詢作出預告的限期為1999年10月16日。
(b)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1號)條例草案》
(i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6號)條例草案》
(iv)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1號)條例草案》
(v)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8號)條例草案》
(v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3號)條例草案》
(v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4號)條例草案》
3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將在議程第VII(c)項下作出報告的《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建議在1999年10月27日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31. 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議員已於先前的會議上同意恢復其他6項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c) 政府議案
(i)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
(立法會LS14/99-00號文件)
3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擬議決議案旨在請求立法會批准勞工處處長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7條訂立的《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他補充,由於《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於今年6月在其向內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中建議詳細研究勞工處處長將會訂立的《安全管理規例》,他請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擬議決議案。
33. 鄭家富議員詢問,應否把《安全管理規例》交由現有的兩個小組委員會之一,即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規例小組委員會或《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而非成立一個新的小組委員會。
34.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安全管理規例》的目的,是規定指定的工業經營必須實行安全管理制度。他補充,由於實施安全管理制度涉及複雜的問題,擬議規例較宜由另一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
35. 夏佳理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何世柱議員、李啟明議員、夏佳理議員、陳榮燦議員及鄭家富議員。
3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秘書處會要求政府當局撤回其擬於1999年10月27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該擬議決議案的預告。
(ii)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第4條提出的3項決議案 -- 由保安局局長動議
(立法會LS11/99-00號文件)
37.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鑒於部分議員可能需要時間研究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訂立的3項命令,政府當局已致函秘書處,表示撤回其擬於1999年10月27日動議該3項擬議決議案的預告。
38.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就應否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該3項命令一事發表意見。
39. 楊森議員建議把該3項命令交由正在審議美國令的小組委員會一併研究,議員表示贊同。
VI. 預先就1999年11月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a)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9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
4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11月3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11月5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b)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5號)條例草案》
4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1999年9月24日會議上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c) 議員議案
(i) 將由梁耀忠議員動議的議案
42. 議員察悉,梁耀忠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 將由田北俊議員動議的議案
43. 議員察悉,田北俊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44.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就上述議案及議案修正案(如有的話)作出預告的限期分別為1999年10月19日及1999年10月27日。《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88/99-00號文件)
4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3個法案委員會及7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包括為研究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7條提出的決議案而在是次會議較早時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在內。
46. 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由於有兩個名額空出,為研究《電子交易條例草案》及《1999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兩個法案委員會將會展開工作。
47. 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加上在議程第III(a)(i)至(iii)項下成立的3個法案委員會,現時共有11個法案委員會在輪候名單上。
(b)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92/99-00號文件)
48. 法案委員會主席許長青議員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該法案委員會的商議要點。他特別指出法案委員會支持政府當局提出有關提高罰款額以收阻嚇之效的建議,並表示法案委員會建議在1999年11月3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49. 議員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並無提出異議。
(c)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93/99-00號文件)
50. 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簡介有關文件,並請議員注意該文件第7至9段,當中詳載法案委員會商議是否有必要保留《外國人(財產權利)條例》並對其作適應化修改所得的結果。黃議員表示,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政府當局已同意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把《外國人(財產權利)條例》中"alien"一詞的中文對應詞,由"外國人"改為"外籍人士"。
51. 吳靄儀議員詢問,"無國籍人士"會否被視作"外籍人士"。法律顧問表示,該兩個詞語的涵義難作直接比較,因為兩者所指為何,須視乎各自在有關法例中的文意而定。
52. 黃宏發議員表示,法案委員會建議在1999年10月27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53. 議員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並無提出異議。
54. 會議於下午3時04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