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51/99-00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4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10月29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國寶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慧卿議員
羅致光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甘伍麗文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10月22日第3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94/99-00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務司司長表示政府當局正考慮其就《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擬本進行諮詢所收到的意見,並會在今年年底前向立法會提交該條例草案。

(b) 《市區重建局條例草案》諮詢文件

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在上次會議曾提出各個研究市區重建局白紙條例草案的建議方案,供議員考慮。該等方案包括在內務委員會之下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該白紙條例草案,又或把該白紙條例草案交由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或其轄下的小組委員會研究。他補充,他亦請議員考慮應否在公眾諮詢期於1999年12月3日結束前,由他代表內務委員會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一項措辭大致為"本會察悉市區重建局白紙條例草案"的議案。

4.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已於1999年10月28日向事務委員會簡介該白紙條例草案。鑒於該事務委員會的委員認為諮詢期為時過短,政府當局已答允會考慮把諮詢期延長,讓關注此事的各方面有更多時間提出意見。何議員補充,事務委員會建議在內務委員會之下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白紙條例草案,並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出就白紙條例草案進行議案辯論。議員對事務委員會的建議表示支持。

5.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何世柱議員、何承天議員、李永達議員、涂謹申議員(李永達議員表示涂謹申議員將會參加)及鄧兆棠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秘書處在會議之後將發出通告,邀請議員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6.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在有關的"藍紙"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後,該小組委員會應成為法案委員會,並應重新邀請議員加入為委員。議員表示贊同。

7.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就應在何時舉行白紙條例草案議案辯論發表意見。他建議1999年11月24日是個適當日期,因為該日立法會會議的辯論時段仍未編配。

8. 李永達議員認為,該項議案辯論應在1999年12月1日舉行,讓小組委員會有更多時間研究該白紙條例草案。何承天議員贊同李議員的意見。

9. 助理秘書長3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擬於1999年12月1日恢復《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他表示,議員在決定該項議案辯論的舉行日期時可顧及此點。

10. 李永達議員建議,該項議案辯論應在1999年12月8日舉行,因為政府當局很可能會把諮詢期延長。

11.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要求政府當局把公眾諮詢期延長兩至3星期,議員表示贊同。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下次與政務司司長會面時會向其轉達議員希望在1999年12月8日舉行該項議案辯論的意願。

12. 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提議--

  1. 在1999年12月8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除了會首先舉行的白紙條例草案議案辯論外,只應編排一項議員議案辯論;

  2. 白紙條例草案議案辯論的辯論時段不應計為內務委員會主席本人以個別議員身份獲編配的辯論時段;及

  3. 不應對該議案提出修正案。

議員對上述提議表示支持。

(c) 田北俊議員將於1999年11月3日動議有關"用者自付"的議案
(立法會CB(3)146/99-00號文件)

13.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程介南議員對上述議案提出的擬議修正案。

III. 1999年10月2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已於1999年10月22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20/99-00號文件)

14. 內務委員會主席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於1999年10月22日在憲報刊登的7項附屬法例。

15.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述《〈1999年郵政署(修訂)規例〉(1999年第178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時表示,為審議於1999年7月9日及8月20日刊登憲報的3項附屬法例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已在1999年10月8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建議議員支持《1999年郵政署(修訂)規例》。內務委員會主席解釋,該修訂規例規定郵政署署長可發出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匯票。

16. 議員對文件所載的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17.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作出修訂的限期為1999年11月24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12月1日。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未處理的法案進一步擬備的報告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9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1/99-00號文件)

18. 法律顧問表示,由於政府當局已提出文件附件I所載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法律事務部認為,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9. 議員對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並無異議。

V. 將於1999年11月1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30/99-00號文件)

20. 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首讀及二讀

(i) 《更生中心條例草案》

(ii) 《香港天主教方濟會法團條例草案》


21. 議員察悉,上述兩項法案將於1999年11月10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11月12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法案--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草案》


2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1999年10月15日會議上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d) 政府議案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第4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保安局局長動議


2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該決議案旨在請求立法會批准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4條訂立的美國令。他補充,為研究根據該條例訂立的5項命令而於去年10月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美國令的工作,並會在下文議程第VII(c)項下作出報告。

(e) 議員議案

(i) 有關"陸路離境稅"的議案


24.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劉江華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 有關"設立投資促進專署"的議案

25.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馬逢國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26.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注意議案的英文標題已由"Establishing a dedicated investment promotion department"改為"Establishing a dedicated investment promotion agency"。

27.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9年11月3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預先就1999年11月17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a) 法案-- 首讀及二讀

《1999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28. 議員察悉,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11月17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11月19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b) 法案--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房屋經理註冊條例草案》


2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1999年10月8日會議上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c) 議員議案

(i) 有關"傳媒辨識教育"的議案


30. 議員察悉,何秀蘭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 有關"政府聘用顧問政策"的議案

31. 議員察悉,吳亮星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3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就上述議案及議案修正案(如有的話)作出預告的限期分別為1999年11月2日及1999年11月10日。《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199/99-00號文件)

3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5個法案委員會及6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包括在是次會議較早時成立的市區重建局白紙條例草案小組委員會在內;另有11個法案委員會在輪候名單上。

34. 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由於《1999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將在下文(b)項下匯報會把法案委員會的工作暫時擱置,所騰出的空額會撥供輪候名單上排首位的《地下鐵路條例草案》委員會使用。

(b) 《1999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218/99-00號文件)

35. 法案委員會主席霍震霆議員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法案委員會已決定暫時擱置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直至立法會就《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作出決定為止。

(c)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 第4條提出的5項決議案小組委員會第2次報告
(立法會CB(2)182/99-00號文件)

36. 內務委員會主席在小組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缺席的情況下簡介有關文件。

37. 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保安局局長在1999年11月1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就美國令動議的決議案。

(d) 研究於1999年7月9日及8月20日刊登憲報的3項附屬法例的小組委員會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立法會CB(2)214/99-00號文件)

3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小組委員會進一步提交的報告載述其商議《1999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下稱"修訂規則")所得的結果。他補充,至於另外兩項附屬法例,即《1999年郵政署(修訂)規例》及《1999年電訊(修訂)(第2號)規例》,小組委員會在1999年10月8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中已匯報過有關的商議工作。

39. 小組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小組委員會商議修訂規則的結果。他請議員留意該文件第12至15段所載消費者委員會對修訂規則的意見,以及香港律師會所作的回應。他補充,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修訂規則。

40.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2時48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