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AS10/99-00號文件
檔號:AM12/01/12
1999年10月8日內務委員會文件
提名議員參加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成員的選舉
立法會AS410/98-99號文件請議員提名人選,參加在1999年10月8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舉行的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2. 截至1999年10月4日(即提名截止期限),共接獲下述10項提名:
被提名人 | 提名人 | 附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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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北俊議員 | 楊孝華議員 | 梁劉柔芬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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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天議員 | 梁劉柔芬議員 | 楊孝華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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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達議員 | 羅致光議員 | 涂謹申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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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亮星議員 | 馬逢國議員 | 李家祥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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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強議員 | 陳婉嫻議員 | 陳榮燦強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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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思議員 | 李家祥議員 | 張永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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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耀忠議員 | 劉江華議員 | 曾鈺成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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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漢銓議員 | 馮志堅議員 | 蔡素玉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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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慧卿議員 | 李卓人議員 | 何秀蘭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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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致光議員 | 李永達議員 | 涂謹申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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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於接獲的提名人數相等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選任成員人數,謹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根據立法會於1998年7月8日藉決議(文本載於附錄)通過的選舉方式,宣佈上文第2段所述的10位議員當選。
4. 該10位議員的任期為一年,或直至下次選舉,或立法會下次解散的日期為止,以其中較早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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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5日
g/admin/lcc/chinpape/c-hc-nom.doc
附錄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
決議案
(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
第4(1)(e)及第5(4)條作出的決定)
議決由1998年7月8日起,就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成員的選舉方式及任期,決定如下:
成員人數
1. 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條例") 第4(1)(e)條,選任的成員人數不得超過10人。
選舉方式
2. 條例第4(1)(e)條所指的成員選舉,須於內務委員會的會議席上舉行,會議日期("選舉日")須由內務委員會指定。
3. 立法會秘書處須於選舉日最少7整天前,向立法會議員發出通告及提名表格,請議員提名候選人。
4. 每份提名表格只可用以提名1位議員,並須由1位作為提名人的議員及1位作為附議人的議員簽署,而被提名的議員亦須簽署,表示同意接受提名。
5. 填妥的提名表格須於選舉日最少3整天前送交立法會秘書處。
6. 倘立法會秘書處在提名截止日期前接獲的提名人數較上文第1段所指的人數為少,可在舉行管理委員會成員選舉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要求進一步提名;該等提名須由1位議員提出,另1位議員附議,而被提名的議員須表示同意接受提名。
7. 倘根據上文第5及6段接獲的提名人數較第1段所指的人數為少或相等於該數目,內務委員會主席須宣布被提名人正式當選。
8. 倘根據上文第5及6段接獲的提名人數較第1段所指的人數為多,須在舉行選舉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進行投票;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並根據簡單多數或相對多數的選舉制度(或稱為 "票數領先者當選"選舉制度)進行點票;每位議員可投票選出的人數不得超過管理委員會成員空缺數目,得票最高的被提名人即告當選。
9. 倘1位本可當選的被提名人因有1位或多位其他被提名人獲得的票數和他相等而未能當選,須根據上文第8段所述的選舉方式,就該位被提名人與其他1位或多位被提名人舉行另一輪或多輪的投票,直至選出成員出任餘下的1個或多個空缺為止。
任期
10. 除非立法會藉決議另作決定,根據第4(1)(e)條選出的成員,任期為1年,或直至內務委員會下次為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而舉行會議的日期,或立法會下次解散的日期為止,以其中較早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