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8/99-00號文件
1999年10月1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工業訓練(建造業)(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條例草案旨在擴大建造業訓練局("建訓局")的職能,並對建訓局的組成方式作出輕微改變。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教育統籌局在1999年9月29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MB 15/3231/75 V)。
首讀日期
3. 1999年10月13日。
意見
4. 建訓局屬法定團體,為受僱於建造業的人士提供所需訓練。建訓局的職能在《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317章)第5條訂明。
5. 條例草案第4條旨在修訂上述條文,把建訓局的職能擴大至涵蓋另外兩項工作,即評核任何人在與建造業相關的工作方面已達致的技術水平,及以經濟支援的方式協助完成訓練課程的人就業。
6. 政府當局在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表明,建訓局從事此兩項工作已有一段時間。律政司懷疑現有條文是否賦予建訓局足夠的合法權限以進行此兩項工作。因此,政府當局建議修訂該條例,以提供一個明確的法律基礎,使建訓局可以繼續執行此兩項工作。但條例草案並無訂明任何認可條文,就建訓局過往進行的該類工作給予法律基礎。本部已就此點詢問政府當局,並正等候當局答覆。
7. 至於有關改變建訓局組成方式的另一項修訂,政府當局建議以香港測量師學會提名的人士取代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香港分會)提名的人士。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述,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香港分會)已於1997年8月31日解散,自此香港測量師學會即擔當與前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香港分會)相同的職能。
公眾諮詢
8. 政府當局在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表明,上述建議獲建造業諮詢委員會、香港建造業商會和地產建設商會所接納。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9.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10. 除上文第6段所述的問題外,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本部接獲當局就第6段作出的回覆後,將會擬備進一步報告。現謹建議議員押後就條例草案作出決定,以待本部提交進一步報告。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