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2/99-00號文件

1999年10月1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10月8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10月13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9年11月10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7日)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
《噪音管制條例(豁免受第4、5及13條規限)(慶賀千禧年)令》(第248號法律公告)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該條例")第4條規定,任何人於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期的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該條例第5條規定,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因演奏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至於除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地盤以外地方發出的噪音,該條例第13條規定,如環境保護署署長(即"噪音管制監督")信納,由此類地方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則可根據該條例,對任何或所有發出噪音、或促使或准許發出噪音的人,或發出噪音地方的業主或掌管人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任何人如不遵守消減噪音通知書的規定,即屬犯罪。

該條例第35條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豁免任何地區、地方、處所或活動受該條例全部或部分條文規限。

此命令豁免 --

  1. 附表所指明的慶賀千禧年活動,即在跑馬地馬場舉行的龍騰燈耀慶千禧及官方在各區舉辦的多項主要千禧年慶祝活動,使該等活動免受該條例第4、5及13條規限。該項豁免自1999年12月31日晚上7時起至2000年1月1日凌晨2時止有效。

  2. "燈光璀璨響全城"節目中所界定的許可活動,使其免受該條例第4及5條規限。根據此命令,"許可活動"一詞指在廟宇、教堂及其他宗教機構鳴鐘打鼓;車輛及渡輪鳴笛響號;及相類的活動。該項豁免自2000年1月1日凌晨零時正起計有效3分鐘。

議員可參閱民政事務局於1999年9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AB/CR/16/1/10(11)),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1999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2)(第2號)令》(第249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附表2,在該附表的訂明醫院及院所名單中,以"大口環根德公爵夫人兒童醫院"取代"根德公爵夫人兒童醫院"及加入4間院所。

此命令將由1999年12月1日起實施,但有關加入"將軍澳醫院"項目的第2條則除外。第2條將由1999年12月28日起實施,與將軍澳醫院啟用的日期一致。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