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過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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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077/99-00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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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6日會議的紀要(已經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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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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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045/99-00(01)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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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研究的事項(已經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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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以調停作為另一個解決糾紛的機制
(下午4時40分至5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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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045/99-00(02)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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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家事法訴訟調解試驗計劃推行工作小組1999年4月的報告(已經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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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045/99-00(03)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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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政務長於2000年1月17日就該項試驗計劃發出的函件(已經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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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088/99-00(01)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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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試驗計劃(隨附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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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13(1)條下的法庭權力
(下午5時40分至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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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819/99-00(02)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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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議員於2000年1月7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已經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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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819/99-00(03)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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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的判詞(已經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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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088/99-00(02)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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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會於2000年2月2日發出內附毛勤善先生所擬一份文件的函件(隨附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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