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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02/99-00(02)號文件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需要政府當局採取跟進行動的事項一覽
(截至1999年10月14日的情況)
事項
有關會議日期
需要採取的跟進行動
備註
1. 覆檢17條條例是否適用於"國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機關及相關事宜
1.1 覆檢《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是否適用於"國家"駐香港特區的機關
1999年2月25日
已要求政府當局示知完成覆檢工作的時間。
政府當局的初步回覆已於1999年5月14日隨立法會CB(2)1970/98-99(01)號文件發出。政府當局答允一俟有關覆檢工作完成,便會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民政事務局在10月初口頭通知秘書處有關情況並無改變。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