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過1999年11月11日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下午2時30分至2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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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749/99-00號文件 | -- | 會議紀要容後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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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830/99-00(01)號文件 | -- | 需要政府當局採取跟進行動的事項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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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文件
立法會CB(2)841/99-00(01)號文件已於2000年1月13日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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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下午2時35分至2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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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830/99-00(02)號文件 | -- | 待議事項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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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檢討緊急救護車服務的召達時間和服務指標
(下午2時40分至3時10分)
(a) 與香港消防處救護員會的代表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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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830/99-00(03)號文件 | -- | 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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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與政府當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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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830/99-00(04)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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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建議於政府化驗所開設一個總化驗師職位
(下午3時10分至3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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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830/99-00(05)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中文本容後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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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更換刑事情報電腦系統及第二代警務處姓名索引電腦系統
(下午3時30分至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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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830/99-00(06)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中文本容後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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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為警務處行動部設置新的指揮及控制通訊系統
(下午4時至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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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830/99-00(07)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中文本容後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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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其他事項
(下午4時30分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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