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79/99-00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1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10月8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司徒华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郑家富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主管(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
刘骐嘉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甘伍丽文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1)5
陈美卿小姐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9月24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2902/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a) 立法议程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政署长于1999年10月6日来函,附上一份将于1999至2000年度会期內提交立法会的政府条例草案一览表,该函件已于1999年10月6日随立法会CB(2)35/99-00号文件送交议员。

3. 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他会不断敦促政府当局尽早提交该等条例草案,最好是不迟于明年2月,以便议员有足够时间进行审议。

4.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他已提醒政府当局在草拟新的立法建议时,应咨询公众意见。政务司司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把立法建议提交立法会之前,经常都会进行广泛咨询,而公众人士在有关建议提交立法会后,可向议员自由提出意见。

(b) 中央领导人访港

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再致函行政长官,重申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应作出安排,让访港的中央领导人与立法会议员会晤,就公众关注的事宜进行讨论;他同时亦请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转达议员的请求。

6. 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上次会议席上有一位议员建议请立法会主席考虑就此事致函中央政府。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立法会主席经考虑该建议后认为,既然內务委员会主席已就此事再去信行政长官,她不适宜在此刻致函中央政府,但她会继续留意此事。

(c) 台湾地震

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应议员的要求提供一份资料摘要(于会议席上提交,并于1999年10月12日随立法会CB(2)91/99-00号文件发出),讲述一队消防人员往台湾参与救援的详情。

8.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据报章报道,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下称"咨询委员会")已举行会议,并决定捐款250万元,用以赈济地震灾民。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他会请担任咨询委员会成员的刘千石议员及梁刘柔芬议员,在內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报告咨询委员会就此事进行商议的情况。

III. 1999年10月6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9年9月24日及30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7及LS6/99-00号文件)

9. 法律顾问简介上述两份文件,当中详载于1999年9月24日及30日在宪报刊登的24项附属法例。他补充,该等附属法例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

10. 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11.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修订该等附属法例,须在1999年10月27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如议决延期,则作出预告的限期为1999年11月3日。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未处理的法案进一步拟备的报告

《房屋经理注册条例草案》
(立法会LS9/99-00号文件)

12. 法律顾问表示,鉴于政府当局已澄清条例草案第2条所载"学会会员"一词的定义,以及引进自愿注册制度的目的,法律事务部认为,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3. 何承天议员指出,在其他例如测量及城市规划等专业,自愿注册制度早已设立。他补充,设立注册制度的优点是可向公众保证,凡属专业学会的注册会员均具有所需的资格及经验,并会在执业期间遵守专业守则。

14. 议员对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并无异议。

V. 将于1999年10月1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42/99-00号文件)

1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吴亮星议员已撤回其口头质询,因为他索取的资料已载于行政长官在1999年10月6日发表的施政报告內。

16. 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编排了19项质询(5项口头质询及14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9年区域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ii) 《1999年工业训练(建造业)(修订)条例草案》

1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两项条例草案,连同他在上次会议向议员提及的3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10月13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10月15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

(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

1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1999年9月24日会议上同意恢复该两项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d) 议员议案

(i) 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

19.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罗致光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20.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注意刘江华议员对上述议案提出的拟议修正案,措辞载于在会议席上提交的立法会CB(3)60/99-00号文件。

(ii) 有关"就两个市政局进行全民投票"的议案

21.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李华明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2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将于1999年10月20日及21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43/99-00号文件)

23. 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编排了20项书面质询。

(b) "本会感谢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议案辩论

2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以內务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动议上述议案。

25. 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在1999年7月9日的会议上,议员表示支持议事规则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即在《议事规则》有待修订期间,议员如拟就1999年施政报告的致谢议案动议修正案,须预先在5整天前作出预告。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就该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9年10月12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2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一位议员已就该议案提出修正案,立法会主席正考虑该项拟议修正案是否合乎规程。

27. 李柱铭议员表示,属于民主党的议员会针对民主及民生问题就该议案提出一项修正案。

28.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每位议员的发言时间以15分钟为限。

VI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19/99-00号文件)

2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4个法案委员会及6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他补充,《1999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会在议程第VII(e)项下建议把该法案委员会的工作暂时搁置。

3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由于有两个法案委员会名额腾空,为研究《1999年香港艺术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及《1999年香港康体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而成立的两个法案委员会应展开工作。议员表示赞同。

(b)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第2号)规例》及《〈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1999年第7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22/99-00号文件)

31. 小组委员会主席邓兆棠议员扼要讲述上述文件所载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要点。他表示,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由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订立的修订规例,以及卫生福利局局长作出的生效日期公告。

(c) 研究于1999年7月9日及8月20日刊登宪报的3项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34/99-00号文件)

32. 小组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1999年邮政署(修订)规例》及《1999年电讯(修订)(第2号)规例》。

33. 刘汉铨议员进一步表示,小组委员会会继续研究《1999年律师(专业弥偿)(修订)规则》,并会在适当时候再提交报告。

(d) 《1999年电力(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31/99-00号文件)

34. 法案委员会主席李华明议员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尽管议员对条例草案的罚则条文意见分歧,但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及政府当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他补充,法案委员会已建议于1999年10月27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35. 议员支持法案委员会的建议。

36.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1999年10月16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e) 《1999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37. 法案委员会主席何俊仁议员表示,由于政府当局表示需要更多时间回应法案委员会所提出的疑问,法案委员会已同意暂时搁置工作,以待政府当局作覆。

38. 吴霭仪议员表示,沒有必要急于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她认为,条例草案获通过与否,对于使用外在材料作为法例释义辅助工具,并无实际影响。

39. 议员同意暂停该法案委员会的工作,而腾出的空额应拨供轮候名单上另一法案委员会使用。

(f) 政制事务委员会就因应《基本法》第五十及五十一条而作出的安排所提交的报告
(立法会CB(2)17/99-00号文件)

40. 事务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简述有关文件时表示,事务委员会接纳政府当局的诠释,即"财政预算案"一词在《基本法》第五十及五十一条的文意中仅指《拨款条例草案》。鉴于《议事规则》第32(2)条规定,"凡立法会已对某一议题作出决定而该议题是以不通过的方式作决,则在同一会期內,不得就该议题再行动议议案",事务委员会亦讨论过是否有必要在《议事规则》內订定例外条文,以便当局在"财政预算案"被立法会否决后,可重新提交《拨款条例草案》。事务委员会的建议是,此事应交由议事规则委员会跟进。

41. 李永达议员表示,在今年7月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此事显然未经议员深入讨论。他表示,鉴于此事涉及重要而复杂的问题,他建议再把此事交由该事务委员会或议事规则委员会详加商议。

42. 涂谨申议员表示,此事亦涉及一些必须详加讨论的重要宪制问题。

43. 黃宏发议员表示,如內务委员会有此决定,他同意由事务委员会再详细讨论此项涉及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关系的事宜。他进一步表示,当局多年来的惯常做法,是把开支及收入建议分开处理,因此在《基本法》第五十及五十一条的文意中,"财政预算案"一词可理解为仅指开支方面。然而,可能有需要征询法律意见,以澄清如此诠释会否引起法律问题。

44.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由政制事务委员会再商议此事,议员表示赞同。

(g) 政制事务委员会就立法会监察订立附属法例的机制所提交的报告
(立法会CB(2)15/99-00号文件)

45. 事务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扼要讲述事务委员会的商议要点,详情载于有关文件。他表示,事务委员会察悉政府当局采用了新的安排,把该等须根据第1章第34(1)条提交立法会省览的法律公告刊登在宪报第2号法律副刊甲部內。事务委员会同意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即在新法例內纳入一项明订条文,指明某份根据获授权力订立的法定文书是否附属法例,以及在出现关于某份文书应否是附属法例的歧见时,才设法解决有关歧见。

46. 议员赞同事务委员会对政府当局的建议予以支持。

VIII. 提名议员参加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立法会AS10/99-00号文件)

4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截至1999年10月4日截止提名当天只接获10项提名,他根据立法会于1998年7月8日藉决议通过的选举方式,宣布有关文件第2段所载的10名被提名人正式当选为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IX. 选举议员加入议事规则委员会

4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陈婉娴议员已辞去议事规则委员会的委员职务,他请议员提名另一位议员代替陈议员出任该委员会的委员。

49. 陈鉴林议员提名刘汉铨议员,并获邓兆棠议员附议。刘汉铨议员接纳提名。

50. 由于并无其他提名,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提名刘汉铨议员由立法会主席任命为议事规则委员会委员。

51. 会议于下午3时0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