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31/99-00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2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10月15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国宝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慧卿议员
霍震霆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主管(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
刘骐嘉女士

总主任(申诉)
甘伍丽文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总主任(1)5
陈美卿小姐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10月8日第1次会议及1999年5月28日特别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79及CB(2)94/99-00号文件)

上述两份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a)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已答应会提醒各政策局尽早提交政府当局在1999至2000年度会期立法议程载列的条例草案。他进一步表示,他已请政府当局表明各条例草案之间的优先次序。

(b) 台湾地震

3. 议员察悉刘千石议员及梁刘柔芬议员就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捐款赈济台湾地震灾民事宜联合提交的报告。

(c)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0号)条例草案》

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于1999年9月24日会议上同意上述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不过,在商议条例草案时不在席的吴霭仪议员在会议之后向法律事务部提出了若干疑问。

5. 吴霭仪议员表示,有关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并无载述当局已就规定某些纪录须"用中文或英文以书面备存"而非"用英文以书面备存"的拟议修订,咨询商品交易及证券业。她认为政府当局应咨询有关行业,以确定业界如采用建议的安排,会否遇到任何实际问题。她建议待政府当局作覆后,才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6. 法律顾问表示,法律事务部正等待政府当局回覆吴议员提出的疑问。法律顾问补充,政府当局并无表示要急于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7.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撤回较早前支持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决定,议员表示赞同。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i) 《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99-00号文件)

8. 內务委员会主席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由于条例草案建议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做法作出改变,故值得交由法案委员会详加研究。

9. 吴霭仪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秀兰议员、吴霭仪议员、夏佳理议员及刘健仪议员。

(ii) 《1999年区域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0/99-00号文件)

10.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述有关文件时表示,法律事务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若干问题。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鉴于部分议员先前曾对条例草案的若干建议表示关注,他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详细研究条例草案。

11. 吴霭仪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吴霭仪议员、夏佳理议员、刘健仪议员及郑家富议员。

12. 吴霭仪议员表示,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关乎把区域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金额上限由120,000元提高至600,000元,该项建议应尽快实施,让更多民事案件可在区域法院获得审理。吴议员进一步建议,为加快工作,已加入该法案委员会的议员在委员会等候展开工作期间,应以书面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其疑问,让法律事务部可及早从政府当局取得解释。

13. 法律顾问表示,內务委员会先前曾决定,法案委员会在正式展开工作之前,可邀请有关组织提交书面意见。

14. 夏佳理议员表示支持吴议员的建议。他补充,在现行安排下,秘书处在有关的法案委员会获编配档期可展开工作后,才会发出通告邀请议员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他建议在《1999年区域法院(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等待展开工作期间,秘书处应在是次內务委员会会议之后随即发出通告,邀请议员在某段时间例如两星期內加入该法案委员会。

15. 助理秘书长1表示,议员参加法案委员会的程序载于《內务守则》第21(c)条。她解释,参加法案委员会的限期通常定于法案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的一整天前。然而,应否把该法案委员会视作例外情况处理,可由內务委员会决定。

16.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守则第21(c)条在此事上应予暂停执行,让秘书处可按夏佳理议员提议的方式邀请议员参加该法案委员会。议员表示赞同。

17. 內务委员会主席又建议要求政府当局将条例草案列为须优先处理的项目,议员表示赞同。

(iii) 《地下铁路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99-00号文件)

18. 內务委员会主席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为地下铁路公司私有化提供法律架构。他补充,条例草案涉及重要的政策事宜,应由法案委员会详加研究。他亦认为,条例草案的立法程序应尽快完成,最好在政府于明年3月提交2000至2001年度财政预算案前完成。

19. 刘健仪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李家祥议员、夏佳理议员、陈婉娴议员、陈荣灿议员、刘健仪议员、郑家富议员及邓兆棠议员。

20. 刘健仪议员表示,议员应获给予充分时间,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她询问该条例草案可否获得优先处理。

21.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议员在上文第16段所商定的安排,亦应适用于为研究《地下铁路条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员会。议员表示赞同。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他会向政府当局转达议员提出把条例草案列为优先处理项目的要求。

(iv) 《1999年工业训练(建造业)(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 8/99-00号文件)

2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条例草案旨在扩大建造业训练局的职能,并无提出任何政策上的改变。他建议稍后才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因为法律事务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技术性问题。议员表示赞同。

23. 郑家富议员建议,在等候政府当局回覆法律事务部提出的疑问期间,应要求当局尽快向人力事务委员会介绍条例草案的內容。议员表示赞同。

(v) 《1999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 5/99-00号文件)

24. 內务委员会主席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法律事务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技术方面的问题,稍后会再提交报告。他建议待法律事务部再提交报告后,才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议员表示赞同。

(b) 1999年10月13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已于1999年10月8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 12/99-00号文件)

25. 內务委员会主席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两项于1999年10月8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26. 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并无提出任何疑问。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未处理的法案进一步拟备的报告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2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 13/99-00号文件)

27. 法律顾问请议员注意上述文件的附件I,当中详载政府当局对法律事务部提出的疑问所作回覆。他补充,由于政府当局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Director of Bureau"取代"Director of the Government Secretariat",并已证实有关"女皇陛下政府部门"的提述及其他相关用语,将由稍后提交立法会的《法律适应化修改(驻军)条例草案》处理,法律事务部认为,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28. 议员对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并无异议。

V. 将于1999年10月27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70/99-00号文件)

29. 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16项书面质询。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就该等质询作出预告的限期为1999年10月16日。

(b)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1号)条例草案》

(i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6号)条例草案》

(iv)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1号)条例草案》

(v)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8号)条例草案》

(v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3号)条例草案》

(v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4号)条例草案》

3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将在议程第VII(c)项下作出报告的《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委员会,建议在1999年10月27日恢复该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31. 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议员已于先前的会议上同意恢复其他6项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c) 政府议案

(i)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
(立法会LS14/99-00号文件)

3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拟议决议案旨在请求立法会批准劳工处处长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7条订立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他补充,由于《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于今年6月在其向內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建议详细研究劳工处处长将会订立的《安全管理规例》,他请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拟议决议案。

33. 郑家富议员询问,应否把《安全管理规例》交由现有的两个小组委员会之一,即有关职业安全及健康的规例小组委员会或《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规例》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而非成立一个新的小组委员会。

3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安全管理规例》的目的,是规定指定的工业经营必须实行安全管理制度。他补充,由于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复杂的问题,拟议规例较宜由另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

35. 夏佳理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何世柱议员、李启明议员、夏佳理议员、陈荣灿议员及郑家富议员。

3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秘书处会要求政府当局撤回其拟于1999年10月27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该拟议决议案的预告。

(ii) 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第4条提出的3项决议案 -- 由保安局局长动议
(立法会LS11/99-00号文件)

3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鉴于部分议员可能需要时间研究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订立的3项命令,政府当局已致函秘书处,表示撤回其拟于1999年10月27日动议该3项拟议决议案的预告。

38.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就应否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该3项命令一事发表意见。

39. 杨森议员建议把该3项命令交由正在审议美国令的小组委员会一并研究,议员表示赞同。

VI. 预先就1999年11月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a)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9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

4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11月3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11月5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b)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5号)条例草案》

4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1999年9月24日会议上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c) 议员议案

(i) 将由梁耀忠议员动议的议案

42. 议员察悉,梁耀忠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 将由田北俊议员动议的议案

43. 议员察悉,田北俊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4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就上述议案及议案修正案(如有的话)作出预告的限期分别为1999年10月19日及1999年10月27日。《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88/99-00号文件)

4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3个法案委员会及7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包括为研究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7条提出的决议案而在是次会议较早时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在內。

46. 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由于有两个名额空出,为研究《电子交易条例草案》及《1999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而成立的两个法案委员会将会展开工作。

4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加上在议程第III(a)(i)至(iii)项下成立的3个法案委员会,现时共有11个法案委员会在轮候名单上。

(b)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92/99-00号文件)

48. 法案委员会主席许长青议员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该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要点。他特别指出法案委员会支持政府当局提出有关提高罚款额以收阻吓之效的建议,并表示法案委员会建议在1999年11月3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49. 议员对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并无提出异议。

(c)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93/99-00号文件)

50. 法案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简介有关文件,并请议员注意该文件第7至9段,当中详载法案委员会商议是否有必要保留《外国人(财产权利)条例》并对其作适应化修改所得的结果。黃议员表示,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政府当局已同意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把《外国人(财产权利)条例》中"alien"一词的中文对应词,由"外国人"改为"外籍人士"。

51. 吴霭仪议员询问,"无国籍人士"会否被视作"外籍人士"。法律顾问表示,该两个词语的涵义难作直接比较,因为两者所指为何,须视乎各自在有关法例中的文意而定。

52. 黃宏发议员表示,法案委员会建议在1999年10月27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53. 议员对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并无提出异议。

54. 会议于下午3时04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