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94/99-00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3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9年10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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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3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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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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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霍震霆议员
冯志坚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6
- 顾建华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甘伍丽文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小姐
-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 总主任(3)1
- 梁欧阳碧提女士
- 高级主任(2)8
-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10月15日第2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31/99-00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a) 中央领导人访港
(随立法会CB(2)149及157/99-00号文件发出的內务委员会主席于1999年10月4日致行政长官的函件及行政长官办公室于1999年10月15日的覆函)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行政长官办公室的覆函,并表示政府当局日后会向中央人民政府转达议员希望与到访的国家领导人举行会议的意愿。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任何议员如预先知道某位国家领导人将来港访问,应把此事知会他,以便他代表议员请求与该位国家领导人举行会议。
(b) 审核条例草案的优先次序
(随立法会CB(2)162/99-00号文件发出的行政署长1999年10月21日来函)
3.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及有关函件时表示,政府当局建议下列条例草案应获优先处理:
- 《地下铁路条例草案》;
- 《1999年区域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 《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及
- 《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4. 议员同意政府当局所建议的优先次序。
III. 1999年10月20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已于1999年10月15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17/99-00号文件)
5. 內务委员会主席讲述有关文件,当中详载9项于1999年10月15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并询问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有否任何疑问。
6. 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并无提出任何疑问。
7.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作出修订的限期为1999年11月17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11月24日。
IV. 将于1999年11月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99/99-00号文件)
8. 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17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1项书面质询)。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就该等质询作出预告的限期为1999年10月25日。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9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
9. 议员察悉,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11月3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11月5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5号)条例草案》
(ii) 《1999年电力(修订)条例草案》
(iii)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1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先前的会议上同意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11. 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1999年电力(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委员对条例草案中的罚则条文意见分歧。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对该条例草案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1999年10月25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d) 议员议案
(i) 有关"香港房屋委员会的组成"的议案
12.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梁耀忠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 有关"用者自付"的议案
13.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田北俊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1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9年10月27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 预先就1999年11月1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a)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更生中心条例草案》
15. 议员察悉,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11月10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11月12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条例草案的中文名称应为《更生中心条例草案》,而非《更新中心条例草案》。
(b) 议员议案
(i) 将由刘江华议员动议的议案
17. 议员察悉,刘江华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 将由马逢国议员动议的议案
18. 议员察悉,马逢国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1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就上述议案及议案修正案(如有的话)作出预告的限期分别为1999年10月26日及1999年11月3日。《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132/99-00号文件)
2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5个法案委员会及7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另有11个法案委员会在轮候名单上。
(b) 《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150/99-00号文件)
21. 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进展。他表示,有关的组织及专业团体应在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之前,向政府当局提出其对条例草案所载建议的意见或关注。他补充,鉴于条例草案內容复杂,小组委员会希望条例草案可于今年年底前提交立法会,以便有关的立法程序可在今个立法会期于明年6月结束前完成。
2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在下次与政务司司长会面时,促请政府当局尽快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
VII. 其他事项
(a) 1999至2000年度立法会议员与记者同乐日
23.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1999至2000年度立法会议员与记者同乐日将于2000年1月22日(星期六)在跑马地香港赛马会举行。
(b) 市区重建局白纸条例草案
24.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市区重建局白纸条例草案已于1999年10月22日在宪报刊登,咨询公众意见。他表示,鉴于公众咨询期为时较短,在1999年12月3日便告结束,现有数项让议员就该白纸条例草案表达意见的方案,包括 --
- 在內务委员会之下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该白纸条例草案;
- 把该白纸条例草案交由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研究;及
- 在公众咨询期届满前在立法会会议上举行议案辩论。
2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关于上文第(iii)项方案,他会以內务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动议有关议案,而议案措辞应以中性字眼拟写,例如"本会察悉市区重建局白纸条例草案"之类,而且该议案不应有任何修正案。
26. 夏佳理议员认为应在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之下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该白纸条例草案。他补充,不属该事务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应获邀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27. 涂谨申议员表示,他支持第(iii)项方案,虽然他亦不反对把该白纸条例草案交由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或按夏佳理议员建议在该事务委员会之下成立的小组委员会负责审议。
2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先前并未知会议员在是次会议上讨论此事,他会把此事列入1999年10月29日下次会议的议程上。
29.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将于1999年10月28日向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简介该白纸条例草案。事务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表示,欢迎不属事务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出席该次简介会。
30. 会议于下午3时37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