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51/99-00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4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10月29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国宝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慧卿议员
罗致光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甘伍丽文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10月22日第3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94/99-00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a)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务司司长表示政府当局正考虑其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拟本进行咨询所收到的意见,并会在今年年底前向立法会提交该条例草案。

(b) 《市区重建局条例草案》咨询文件

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在上次会议曾提出各个研究市区重建局白纸条例草案的建议方案,供议员考虑。该等方案包括在內务委员会之下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该白纸条例草案,又或把该白纸条例草案交由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或其辖下的小组委员会研究。他补充,他亦请议员考虑应否在公众咨询期于1999年12月3日结束前,由他代表內务委员会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一项措辞大致为"本会察悉市区重建局白纸条例草案"的议案。

4.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已于1999年10月28日向事务委员会简介该白纸条例草案。鉴于该事务委员会的委员认为咨询期为时过短,政府当局已答允会考虑把咨询期延长,让关注此事的各方面有更多时间提出意见。何议员补充,事务委员会建议在內务委员会之下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白纸条例草案,并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出就白纸条例草案进行议案辩论。议员对事务委员会的建议表示支持。

5.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何世柱议员、何承天议员、李永达议员、涂谨申议员(李永达议员表示涂谨申议员将会参加)及邓兆棠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秘书处在会议之后将发出通告,邀请议员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6.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在有关的"蓝纸"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后,该小组委员会应成为法案委员会,并应重新邀请议员加入为委员。议员表示赞同。

7.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就应在何时举行白纸条例草案议案辩论发表意见。他建议1999年11月24日是个适当日期,因为该日立法会会议的辩论时段仍未编配。

8. 李永达议员认为,该项议案辩论应在1999年12月1日举行,让小组委员会有更多时间研究该白纸条例草案。何承天议员赞同李议员的意见。

9. 助理秘书长3告知议员,政府当局拟于1999年12月1日恢复《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他表示,议员在决定该项议案辩论的举行日期时可顾及此点。

10. 李永达议员建议,该项议案辩论应在1999年12月8日举行,因为政府当局很可能会把咨询期延长。

11.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要求政府当局把公众咨询期延长两至3星期,议员表示赞同。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下次与政务司司长会面时会向其转达议员希望在1999年12月8日举行该项议案辩论的意愿。

12. 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提议--

  1. 在1999年12月8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除了会首先举行的白纸条例草案议案辩论外,只应编排一项议员议案辩论;

  2. 白纸条例草案议案辩论的辩论时段不应计为內务委员会主席本人以个别议员身份获编配的辩论时段;及

  3. 不应对该议案提出修正案。

议员对上述提议表示支持。

(c) 田北俊议员将于1999年11月3日动议有关"用者自付"的议案
(立法会CB(3)146/99-00号文件)

13.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程介南议员对上述议案提出的拟议修正案。

III. 1999年10月27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已于1999年10月22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20/99-00号文件)

14. 內务委员会主席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于1999年10月22日在宪报刊登的7项附属法例。

15.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述《〈1999年邮政署(修订)规例〉(1999年第178号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时表示,为审议于1999年7月9日及8月20日刊登宪报的3项附属法例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已在1999年10月8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建议议员支持《1999年邮政署(修订)规例》。內务委员会主席解释,该修订规例规定邮政署署长可发出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汇票。

16. 议员对文件所载的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17.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作出修订的限期为1999年11月24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12月1日。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未处理的法案进一步拟备的报告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9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1/99-00号文件)

18. 法律顾问表示,由于政府当局已提出文件附件I所载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法律事务部认为,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9. 议员对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并无异议。

V. 将于1999年11月1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30/99-00号文件)

20. 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4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首读及二读

(i) 《更生中心条例草案》

(ii) 《香港天主教方济会法团条例草案》


21. 议员察悉,上述两项法案将于1999年11月10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11月12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法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2号)条例草案》


2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1999年10月15日会议上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d) 政府议案

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第4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保安局局长动议


2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该决议案旨在请求立法会批准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4条订立的美国令。他补充,为研究根据该条例订立的5项命令而于去年10月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审议美国令的工作,并会在下文议程第VII(c)项下作出报告。

(e) 议员议案

(i) 有关"陆路离境稅"的议案


24.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刘江华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 有关"设立投资促进专署"的议案

25.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马逢国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26.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注意议案的英文标题已由"Establishing a dedicated investment promotion department"改为"Establishing a dedicated investment promotion agency"。

2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9年11月3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预先就1999年11月17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a) 法案-- 首读及二读

《1999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28. 议员察悉,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11月17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11月19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b) 法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房屋经理注册条例草案》


2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1999年10月8日会议上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c) 议员议案

(i) 有关"传媒辨识教育"的议案


30. 议员察悉,何秀兰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 有关"政府聘用顾问政策"的议案

31. 议员察悉,吴亮星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3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就上述议案及议案修正案(如有的话)作出预告的限期分别为1999年11月2日及1999年11月10日。《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199/99-00号文件)

3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5个法案委员会及6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包括在是次会议较早时成立的市区重建局白纸条例草案小组委员会在內;另有11个法案委员会在轮候名单上。

34. 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由于《1999年香港艺术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将在下文(b)项下汇报会把法案委员会的工作暂时搁置,所腾出的空额会拨供轮候名单上排首位的《地下铁路条例草案》委员会使用。

(b) 《1999年香港艺术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218/99-00号文件)

35. 法案委员会主席霍震霆议员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法案委员会已决定暂时搁置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直至立法会就《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作出决定为止。

(c) 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 第4条提出的5项决议案小组委员会第2次报告
(立法会CB(2)182/99-00号文件)

36. 內务委员会主席在小组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缺席的情况下简介有关文件。

37. 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保安局局长在1999年11月1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就美国令动议的决议案。

(d) 研究于1999年7月9日及8月20日刊登宪报的3项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会进一步提交的报告
(立法会CB(2)214/99-00号文件)

3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小组委员会进一步提交的报告载述其商议《1999年律师(专业弥偿)(修订)规则》(下称"修订规则")所得的结果。他补充,至于另外两项附属法例,即《1999年邮政署(修订)规例》及《1999年电讯(修订)(第2号)规例》,小组委员会在1999年10月8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已汇报过有关的商议工作。

39. 小组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小组委员会商议修订规则的结果。他请议员留意该文件第12至15段所载消费者委员会对修订规则的意见,以及香港律师会所作的回应。他补充,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修订规则。

40.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2时48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