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条动议谴责一位议员的议案后,可根据《议事规则》第49B(2A)条(取消议员的资格)成立调查委员会。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条,立法会议员如有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须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若议员已动议有关议案,除非立法会有其他指令,否则,议案所述的事项须转交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须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5名委员组成,全部均须为立法会主席按照內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任命的议员。委员会负责确立议案所述的事实,并就已确立的事实是否构成谴责的理据提出意见。委员会须在完成其工作后,尽快向立法会汇报。
《议事规则》第73A条就调查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及其进行工作的程序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