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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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在会期內通常逢星期三上午11时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履行其监察政府工作及制定法律此两项职能。在立法会会议上所处理的主要事项包括:质询、声明、法案、具立法效力的议案及不具立法效力的议案。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五条,立法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立法会议员的二分之一。议员及官员可用普通话、粵语或英语发言,会议席上会提供即时传译服务。立法会会议的过程经逐字记录,载于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內,这份纪录一般称为议事录。

职能
监察政府工作

议员透过在立法会会议上提出质询及动议议案辩论监察政府的工作。议员可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或要求政府就其工作采取行动。此外,议员可透过不具立法效力的议案辩论,就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宜表达意见,或吁请政府采取某些行动。

制定法例

立法会会议的另一职能,是藉通过法案制定法例。法案须在立法会会议上三读通过,然后提交行政长官签署,方可成为法例。立法会每年审议拨款法案的工作尤其重要,议员可藉此审核财政司司长以拨款法案形式提交立法会的财政预算,其中载列政府下一财政年度的全年开支建议。

立法会会议在立法会会议厅举行
立法会会议在立法会会议厅举行
主要立法会事务

在立法会会议上处理的主要事项包括:

质询──议员可就政府的工作向政府提出质询,要求当局提供有关某项特定事宜的资料,或要求当局就某项特定事宜采取行动。

提出质询的议员必须指明要求当局提供口头答覆或书面答覆。议员在每次立法会会议上,通常可提出不多于22项质询。当中不多于6项为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16项为要求政府提供书面答覆的质询。如属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当官员答覆后,议员可提出补充质询,要求澄清该答覆。

声明──官员可就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宜发表声明。

法案──“法案”是新法例的建议或对现有法例的修订建议。政府及议员可提交法案,以提出制定新法例或修订现行法例的建议,供立法会审议。法案须在立法会完成三读程序,才可成为法律。法案提交立法会后,议员会辩论及表决法案。

议案──立法会事务大多透过议案方式处理。议案分为两类:具立法效力的议案及不具立法效力的议案。

具立法效力的议案

官员及议员可动议具立法效力的议案,供立法会审议,目的包括为制定或修订附属法例;行使《基本法》赋予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的权力;或行使《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赋予立法会的权力等。

不具立法效力的议案

议员可于立法会会议动议辩论不具立法效力的议案,在议案辩论中,议员有机会表达对公共利益事宜的意见,或吁请政府采取某些行动。官员可出席辩论,回应议员的意见。政府亦可动议议案,征求立法会同意某些建议。

立法会会议厅座位表
立法会会议厅座位表

一般的立法会会议会处理上述立法会事务,但以下的会议除外: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的会议──行政长官通常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有关各项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政策,向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及

行政长官出席的会议──行政长官通常在发表施政报告后,出席施政报告答问会,向议员阐述政策理念及解答议员提出的质询。此外,行政长官亦会出席行政长官互动交流答问会,与议员就重大、宏观及策略性议题互相交流,表达意见。行政长官除回答问题外,亦会咨询议员意见,以纳入施政考虑。

所有立法会会议均公开举行,并由传媒报道。市民亦可透过立法会网页(www.legco.gov.hk)的网上广播系统观看会议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