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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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法例"指根据或凭藉任何条例订立并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规则、规例、命令、决议、公告、法院规则、附例或其他文书。附属法例通常是由政府制定的详细规则及规例,为实施某条例而须订立的技术或程序上的细节。

立法会议员如决定详细研究某项附属法例,一般做法是在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之下成立小组委员会。
批准的程序

几乎所有附属法例均须经立法会审议或批准。"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和"先审议后订立"程序是立法会可以用来审议或批准附属法例的两项程序。

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附属法例在宪报刊登后须于随后的一次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省览。立法会可于该次会议后28天內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藉通过决议,修订该附属法例。此外,立法会亦可藉通过决议,将审议期延长21天;或延展至原先审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第21天后举行的首次立法会会议。除非另订日期,否则附属法例在宪报刊登当日生效。

先审议后订立程序

如某项条例订定其授权制定的附属法例须经立法会批准,或载有效果相同的文字,则官员可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议案,请求批准该附属法例。立法会可藉通过或否决该议案以批准或否决有关附属法例,亦可修订有关附属法例。

附属法例是在立法会会议上处理的其中一项主要事项。
附属法例是在立法会会议上处理的其中一项主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