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号
立法会怎样处理公众人士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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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怎样处理公众人士的申诉
《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立法会须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立法会透过运作申诉制度,履行此项宪制职能。立法会秘书处向立法会议员提供支援服务,协助议员处理公众人士在申诉制度下提出的申诉。
申诉制度处理的事项
立法会透过运作申诉制度,接受并处理市民对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满而提出的申诉。申诉制度亦处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公众所关注的其他事项提交的意见书。
申诉制度的运作
每星期有9位议员轮流当值,监察申诉制度的运作,并向处理申诉个案的立法会秘书处公共申诉办事处职员提供指示。议员亦轮流于当值的一星期內“值勤”,接见已经预约的申诉团体及个别申诉人士。当值议员会决定是否作出会晤安排和会晤的时间。
申诉制度不处理的事项
申诉制度不处理以下事项:
- 涉及提供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的个案;
- 针对立法会和区议会个别议员的投诉;
- 私人纠纷;
- 法庭的决定、法庭正进行聆讯或可能涉及刑事控罪的事件,以及与司法程序或类似司法程序有关的事件;
- 由独立或法定机构(例如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行政上诉委员会等)处理的申诉及事宜;
- 个别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劳资纠纷(但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或涉及歧视职工会领袖的劳资纠纷除外);及
- 属于香港特区权力范围以外的事宜。
《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须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申诉处理程序
市民可透过电话、邮递、电子邮件、申诉表格或亲自前往立法会秘书处公共申诉办事处提出申诉。
申诉主任从申诉人获取有关资料并作出研究。
如申诉事项关乎独立或法定机构(例如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行政上诉委员会等)职权范围內的事宜,申诉主任会建议申诉人直接向有关机构作出申诉。
申诉主任在有需要时向政府索取有关资料。
申诉主任根据政府政策及办事程序,研究该申诉个案。
在以下情况,议员不能提供协助:
- 并无充分理由支持该项申诉;
- 认为政府原来的政策或决定是适当的;或
- 未能赞同申诉人所提出的解决办法。
如申诉有理,议员可:
- 要求政府采取补救行动;及/或
- 如议员认为有需要修订某项政策或法例,将该事项转交立法会有关委员会跟进,或在立法会会议上提出该事项。
向议员汇报处理结果,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注:
如有需要,申诉主任可在上述任何一个阶段请示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