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号
立法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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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的职权
根据《基本法》,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法律、批准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的工作。《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订明立法会的职权。
立法会的职权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
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
批准稅收和公共开支;
(四)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
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九)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及
(十)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订明立法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