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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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议员藉表决对立法会的法案及议案作出决定。表决程序载于《基本法》附件二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內。
对法案及议案的表决

除《基本法》及《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立法会对议案、法案或修正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议案、法案,或对议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

政府提出的议案、法案,或对议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须获得出席会议的立法会议员的过半数票,方为通过。

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或对议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

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或对议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须分别获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及功能界别选举、地方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票,方为通过。

议员表决

当议员在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对政府提出的议案、法案,或对议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表决时:

  1.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先请赞成该法案或议案的议员举手,继而请反对该法案或议案的议员举手;
  2.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继而须根据其判断,说出他或她是否认为出席会议的议员中,赞成该法案或议案者达到所规定的多数;及
  3. 如有议员要求进行点名表决,以质疑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的判断,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命令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进行点名表决。否则,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宣布表决结果。

至于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议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采用的表决程序与上文所述者相若。然而,有关的议案、法案或修正案均须分别获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及功能界别选举、地方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票,方为通过。

使用电子表决系统

根据《议事规则》第48条,除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另有指示外,凡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会场內设有电子表决系统以供点名表决之用,出席而又参与表决的议员在进行点名表决时,须使用该系统进行表决。在议员表决后,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宣布点名表决的结果。

在立法会会议厅內,每位议员的桌上均设有投票面板。
在立法会会议厅內,每位议员的桌上均设有投票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