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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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议员透过委员会制度,履行审议法案、批准公共开支及监察政府施政的重要职能。立法会辖下有3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财务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及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此外,立法会辖下设有议事规则委员会、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內务委员会和18个事务委员会,立法会亦可成立调查委员会及专责委员会。內务委员会在有需要时,会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各项立法建议。
常设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 —— 财务委员会获赋予权力及责任,审核及批准政府提交的公共开支建议。财务委员会其中一项工作,是审查财政司司长每年提交立法会的开支预算草案及《拨款条例草案》,其中载列政府下一财政年度的全年开支建议。

财务委员会及內务委员会的会议通常于会议室1举行。
财务委员会及內务委员会的会议通常于会议室1举行。

政府帐目委员会 —— 政府帐目委员会研究审计署署长就审核政府的帐目,以及政府及属于公开审计范围內的其他机构的衡工量值式审计结果所提交的报告书。委员会可因应需要邀请官员及公共机构高级人员出席公开聆讯,提供解释、证据或资料;委员会亦可就该等解释、证据或资料,邀请任何其他人士出席公开聆讯以提供协助。

在公开聆讯后,政府帐目委员会会编写委员会报告书,陈述委员会的结论及建议,并将报告书提交立法会。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研究《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的编制、备存及取览等各项安排,并考虑及调查与议员个人利益的登记及申报有关的投诉,以及与议员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或申请预支营运资金的行为有关的投诉。委员会亦考虑关乎议员以其议员身份所作行为的操守标准事宜,以及就该等事宜提供意见及发出指引等。

议事规则委员会

议事规则委员会负责检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及委员会制度,并因应需要向立法会提出修正或改变的建议。该委员会亦研究任何由立法会或其辖下委员会交付、或由立法会主席交付、或由该委员会成员提出有关立法会行事方式及议事程序的事宜。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决定应否将某份立法机关(或其委员会)的文件或纪录在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该政策")所指明的封存期届满之前提早公开,并制订实施该政策的指引。委员会亦考虑任何就立法会秘书拒绝提供该份文件或纪录而提出的反对,以及考虑任何其他有关该政策或由该政策引起的事宜。

內务委员会

內务委员会为立法会会议作准备,并商议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事宜。內务委员会可成立法案委员会审议法案,也可委任小组委员会,对任何附属法例进行更详细的研究;及协助其研究不属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或同时涉及多个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而备受公众关注的事宜,以及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

法案委员会

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法案的原则及整体优劣,并可对法案提出修正案。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法案委员会通知內务委员会其商议结果,并于其后再向立法会作出报告。当有关法案获得通过,或內务委员会决定解散有关的法案委员会时,该法案委员会便随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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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委员会

各事务委员会负责监察及研究由相关政策局负责的特定政策范围。在重要的立法或财务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或在议员有意提交任何法案前,事务委员会就该等建议及法案拟稿提供意见。此外,事务委员会亦会研究广受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

调查委员会

在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的谴责议案提出后,立法会可根据《议事规则》第49B(2A)条(取消议员的资格)成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负责搜集与谴责议案有关的资料,并就已确立的事实是否足以构成谴责有关议员的理据提出意见。委员会在完成工作后须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专责委员会

立法会可委任一个或多个专责委员会,以深入研究立法会交付该委员会的事宜或法案。专责委员会在立法会授权下,在行使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到委员会席前作证或出示文件。专责委员会完成研究交其处理的事宜或法案后,须立即向立法会作出报告,并随即解散。

立法会
财务
委员会
政府帐目委员会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议事规则委员会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內务
委员会
法案
委员会
事务
委员会
调查
委员会
专责
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
委员会
工务小组
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
立法会常设委员会
立法会的委员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