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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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是一套成文规则,旨在规管立法机关如何处理日常事务和订明立法会议员应有的操守及行为准则。《议事规则》由议员按照《基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草拟及通过。《议事规则》会不时更新,并以立法会及辖下委员会订立的其他规则及行事方式作补充。
甚么是《议事规则》

《基本法》已订明立法机关的一般权力,而《议事规则》如何规管立法机关行使这些权力,则由立法会自行决定1。《议事规则》载有超过110条规则,就如何在立法会及委员会会议上处理事务提供详细指引。《议事规则》也是权威性的手册,协助立法会议员、立法会秘书处职员及官员依循正式立法程序。此外,《议事规则》亦订明议员该做和不该做的行为,以供议员遵从。

总括而言,《议事规则》载有16个部分,可分为以下数个独特的范畴:

  • 立法会议员和立法会人员的一般职责(A部);
  • 有关编定会议日期及议程的规则(B部);
  • 委员会的结构及职权范围(M部);
  • 有关提交文件(D部)、提出质询(E部)、动议议案(G部)及提出法案(K部)的详细程序;
  • 有关立法会如何作出决定及表决(J部)的规则、发言规则(H部)及会议规程(I部);及
  • 有关取消议员资格的程序(JA部),以及其他事宜(N部),例如有关立法会或委员会的遙距会议、以及议员行为及处分权力的规则。
《议事规则》及其他成文/不成文规则

现行的《议事规则》在回归后由第一届立法会于1998年7月2日藉决议制定。《议事规则》是刊登于《宪报》的立法文书,立法会及辖下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成文规则,为《议事规则》作补充。举例而言,《內务守则》在处理议会事务方面提供更详尽的指示,例如订明如何编配议案辩论时段及拟备会议纪要的方式。有些委员会(例如财务委员会)获《议事规则》授权自行决定行事方式及程序。

立法会亦依据立法会主席过往的裁决订立不成文惯例,作为《议事规则》的补充。《议事规则》第92条订明,对于《议事规则》內未有作出规定的事宜,立法会所须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会主席决定;如立法会主席认为适合,可参照其他立法机关的惯例及程序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及《內务守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及《內务守则》
使议会事务得以执行

《基本法》第七十二条授权立法会主席主持会议,并行使《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包括决定议程,以及对提交立法会的法案、议案及质询是否符合相关规则作出裁决。

维持秩序

《议事规则》第44条订明,立法会主席、全体委员会主席或任何委员会主席负责遵照会议规程行事。主席在会议规程问题上所作决定为最终决定,议员不得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主席于会议期间用以维持秩序的最重要权力在《议事规则》第45(2)条订明。根据该条规则,主席须命令行为极不检点的议员立即退席,不得继续参与立法会或委员会的该次会议。此外,根据《议事规则》第45A条,如立法会主席认为《议事规则》第45(2)条下的权力不足以处理议员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或內务委员会会议上的极不检点行为,立法会主席可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将该议员点名。立法会代理主席继而会动议议案,以供立法会决定应否在指明的期间暂停该议员在立法会的职务。在暂停职务期间,该议员不得参与行使立法会在《基本法》第七十三条下的职权,亦无权收取任何酬金或津贴。《议事规则》第87条亦订明,主席可命令将任何行为不检或看来相当可能有不检行为的新闻界或公众人士驱离会场。

处分

《议事规则》亦订明立法会可向不遵从《议事规则》內有关个人利益的登记及披露、申请发还工作开支,以及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决或退席的议员施行处分。这些处分由训诫、谴责至暂停职务或权利不等,须由立法会藉通过议案施行。

不时更新,与时并进

《议事规则》不时更新,与时并进。自第一届立法会制定《议事规则》至今,曾修订当中约80条规则。立法会须藉通过决议的方式对《议事规则》作出修订。

议事规则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检讨《议事规则》及委员会制度,并因应需要向立法会提出修正或改变的建议。该委员会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10名委员组成,全部由立法会主席按照內务委员会的建议任命。

立法会可藉通过议案暂停执行《议事规则》任何一条规则。立法会过往曾以暂停执行《议事规则》作为临时措施,以解决技术上的程序问题,确保议会事务顺利进行。

 
1 《基本法》第七十五条订明:“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