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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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载列拟议的新法例或对现有法例的修订建议,供立法会审议。在法例生效前,必须获得立法会通过;并经行政长官签署和公布方能生效。

法案分为两类:政府法案和议员法案。
政府法案

《基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获赋职权,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及附属法规。政府提出的法案称为政府法案。

议员法案

虽然大部分法案均为政府法案,但是立法会议员亦可向立法会提出法案,而此类法案称为议员法案。根据《基本法》第七十四条,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法案,可由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至于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议员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法案刊登宪报
法案刊登宪报
向立法会提交法案的程序

法案需要通过以下程序,方可提交立法会:

  政府法案 议员法案
咨询 倘若政府为实施某项政策而有意提出新增法律或修改现有法律,相关的政策局通常会咨询立法会的有关事务委员会,以及因实施有关法案而可能受到影响的各方(包括公众)。 议员在提交法案前,须事先就该法案的拟稿咨询立法会的有关事务委员会,并可咨询会受法案影响的各方。
草拟法律 政策局经考虑咨询期间所接获的意见后,会向律政司发出法律草拟指示,要求律政司把有关建议草拟成为法案。有关法案继而会提交予行政会议。 拟提交法案的议员须负责有关法案的草拟工作。议员法案须有由律政司法律草拟专员签发的证明书,证明该法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对法案格式的规定及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方可提交。
提交法案
  • 行政长官在参照行政会议的意见,并决定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后,政府将表明有意提交法案的预告送交立法会秘书。
  • 立法会秘书接获拟提交的法案后,会安排在宪报刊登该法案全文及摘要说明。
  • 有关的议员可将表明有意提交法案的预告送交立法会秘书。
  • 法案如属“私人条例草案”1,提交的议员须在宪报连续两期刊登有关法案,并在本港每日出版的中英文报章各一份分别刊登广告两次,就该法案作出预告。至于有关公众的公共法案2,立法会秘书会安排在宪报刊登法案全文及摘要说明。
  • 立法会主席会裁定该议员法案可否向立法会提出。
 
1 根据《私人条例草案条例》(第69章)第2条所载的定义,“私人条例草案”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条例草案:(a)主要是为个人、社团或法团的某些利益,而并非为公众的利益,作出规定;及(b)并非政府法案。
 
2 公共法案与公共政策事宜有关,通常是一般性及影响公众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