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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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法定人数"是出席立法会及辖下委员会会议的议员必须达至的最少人数,达此人数后方可处理事务。如出席会议的议员不足法定人数,会议须休会待续。
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

《基本法》第七十五条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订明,立法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议事规则》亦载有立法会辖下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

立法会/委员会 会议法定人数
立法会 不少于全体立法会议员的二分之一,包括立法会主席在內。
全体委员会 包括主席在內的20名委员
财务委员会 主席加上8名委员
政府帐目委员会 主席加上2名委员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主席加上2名委员
调查委员会 包括主席在內的5名委员
议事规则委员会 主席加上3名委员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主席加上3名委员
內务委员会 包括主席在內的20名委员
法案委员会 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委员,或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主席在內,两数中以较大者为准。
事务委员会 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委员,或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主席在內,两数中以较大者为准。
专责委员会 委员人数(主席除外)的三分之一
不足法定人数怎么办

如立法会主席及委员会主席发现出席会议的议员不足法定人数,他们有责任宣布不足法定人数,并至少在会议开始及进行任何表决前宣布此事。任何议员在会议期间发现不足法定人数,可向立法会主席或委员会主席提出此事。如在会议期间不足法定人数,但无人向立法会主席或委员会主席提出此事,会议可继续举行,会议的有效性不会受影响。

在立法会会议上不足法定人数

如在立法会会议期间出席的议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并且向立法会主席提出此事,便须点算人数。如在点算后发现不足法定人数,立法会主席即须指示传召议员到场。立法会秘书处会鸣响传召钟,传召议员到场,直至出席的议员人数达至法定人数。如在15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立法会主席须宣布休会待续。立法会主席可召开会议,以完成在任何一天因会议不足法定人数休会待续而在议程上出现的未完事项。如有议员在无合理原因下缺席如此休会待续的会议,则该议员须支付按照《內务守则》厘定的罚款。

在委员会会议上不足法定人数

如在指定的开会时间过后15分钟內,出席的议员人数不足会议法定人数,委员会主席须取消会议。如在会议期间出席会议的议员不足法定人数,并且有人向委员会主席提出此事,主席即须指示传召议员到场。如在15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主席须结束会议。

在点名表决时不足法定人数

在不足法定人数情况下进行的点名表决,即告无效。立法会秘书处会鸣响传召钟,传召议员到场,以达至法定人数。

《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订明立法会及辖下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
《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订明立法会及辖下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