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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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7-18)20#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2月7日、3月26日及4月9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經濟分析及方便營商處開設1個首席經濟主任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2018年4月1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後的日期為準),負責領導一個新開設的小組,支援第五屆政府致力促進經濟多元發展和提升香港長遠競爭力的政策重點 |
(出席人員: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政府經濟顧問/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首席經濟師(3)/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首席經濟師(4))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11月20日討論此項建議)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曾於2018年4月9日討論此項建議) | ||
2. | EC(2017-18)23#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2月7日、3月26日及4月9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稅務局開設1個總評稅主任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2018年4月3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後的日期為準),藉此加強首長級人員支援,以帶領推行國際稅務合作方面的措施 |
(出席人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庫務)/稅務局副局長(技術事宜)/稅務局總評稅主任(稅收協定))
(財經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1月8日討論此項建議) | ||
3. | EC(2017-18)25*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4月9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律政司國際法律科開設1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有效應付國際法律科條約法律組大增的工作量 |
(出席人員:律政司政務專員/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條約法律))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1月22日討論此項建議) (許智峯議員提交的信件(ESC110/17-18(01))(只備中文本) (2018年4月6日發出)以及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ESC111/17-18(01))(2018年4月6日發出)) | ||
4. | EC(2017-18)24*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4月9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註釋符號代表重新提交的文件 | 建議在運輸及房屋局運輸科機場擴建工程統籌辦公室開設3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席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及1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為期約7年,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至2025年3月31日止,以繼續監察香港機場管理局的工作,並就落實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計劃協調相關各方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運輸)/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運輸及房屋局助理秘書長(機場擴建統籌辦))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11月27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4)528/17–18(01)))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曾於2018年2月5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ESC94/17-18(01))) | ||
5. | EC(2018-19)1 | 建議在政務司司長私人辦公室開設2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和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至2022年6月30日止,以領導和管理人力資源規劃及扶貧統籌處 |
(出席人員:政務司司長私人辦公室特別職務組總監/政務司司長私人辦公室特別職務組副總監/勞工及福利局首席助理秘書長(人力))
(人力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1月16日討論此項建議) | ||
6. | EC(2018-19)3 | 建議在海事處開設新職級,即海事主任職系助理海事主任職級(總薪級表第19至27 點),以及驗船主任職系助理驗船主任職級輪機及船舶職類(總薪級表第19至27點)、航海職類(總薪級表第19至27點)和船舶職類(總薪級表第16至27點);修訂海事主任職系海事主任職級的薪級表;以及為海事主任職系海事主任職級的在職公務員轉換薪級安排,由財務委員會批准後翌月第1天或2018年8月1日起生效(以較遲者為準)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薪酬及假期)/海事處處長/海事處副處長/海事處副處長(特別職務)/海事處助理處長(港口管理))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12月22日及2018年4月13日討論此項建議) | ||
7. | EC(2018-19)2 | 建議在運輸署開設3個常額職位,即2個首席運輸主任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和1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專責督導下列工作:(a)策劃、發展、規管、監察及提升現有渡輪和輔助客運服務;(b)監察和策劃新界的公共運輸服務;及(c)制訂及推展智慧出行發展策略 |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運輸)1/運輸及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運輸)2/運輸署署長/運輸署副署長(公共運輸事務及管理)/運輸署助理署長(新界)/運輸署總工程師(交通及運輸調查))
(交通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2月23日討論此項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