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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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建議根據工業署一九九五年六月的改組安排,將該
署資料聯絡部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薪級第2
點)常額職位刪除 EC(9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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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建議在總目46項下開設一個總機電工程師(首長薪級
第1點)常額職位,負責掌管渠務署第二個污水處理
部 EC(9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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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建議在新設的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長職系和職
級(首長薪級第4點)開設一個常額職位,並刪除一個
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首長薪級第4點)職位來作抵銷
,以符合該職位獨特的工作性質,以及大學教育資
助委員會需要任職者連貫地執行職務的要求 EC(9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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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建議開設一個勞工處副處長(首長薪級第3點)及一個
首席工廠督察總監(首長薪級第1點)等兩個常額職位
,藉此加強勞工處的首長級人手,以推行新的職業
安全及健康政策 EC(9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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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建議將破產管理署法律事務部屬下助理首席律師(首
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1點)職位的級別,提高為副首
席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以反映取消
公司董事資格計劃實施後,該職位的職責更為複雜
和繁重的情況 EC(96-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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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建議由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起,在地政總署開設
一個助理首席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1點)常
額職位,以便為港口機場發展策略的工程計劃,提
供充足的首長級法律輔助人手 EC(9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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