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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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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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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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张炳良议员(副主席)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曾健成议员
列席议员:
涂谨申议员
缺席委员 :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廖成利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
张云正先生 | 副卫生福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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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律先生 |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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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谦先生 |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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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德勤先生 | 社会福利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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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李志端女士 | 社会福利署秘书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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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强先生 | 副工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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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立新先生 | 机电工程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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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仕海先生 | 机电工程署助理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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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 达先生 | 机电工程署发展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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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善先生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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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曾家丽女士 | 副保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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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培先生 | 警务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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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者:
何铸明先生 | 副库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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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端仁先生 | 副公务员事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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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戴伟贤女士 | 财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一般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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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华小姐 | 助理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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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蔡若莲女士 |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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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昌先生 |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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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33 |
建议在卫生福利科开设一个首长
级丙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2点)常
额职位,以应付医务卫生政策事
宜方面日益复杂和繁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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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议员询问,行政局最近就管制香烟广告所作的决定会
否影响拟设的首长薪级第2点职位的工作量。副卫生福利
司在答覆时表示,管制香烟所涵盖的工作范畴比广告管制
更为广泛。行政局反对管制香烟广告的决定,不仅沒有减
少该个首长薪级第2点职位的工作量,当局反而需要进行
更多这方面的研究。此外,拟开设的职位亦会在很大程度
上参与其他与医疗和卫生有关的政策范围的工作,当局正
就医疗护理改革和生殖科技等方面进行检讨。
2.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34 |
建议在社会福利署开设一个社会
福利署副署长(首长薪级第3点)、
一个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首长
薪级第2点)及一个库务署助理
署长(首长薪级第2点)等三个常
额职位,并删除一个总库务会
计师(首长薪级第1点)常额职位
来作部分抵销,以应付日益增
加的工作量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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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位议员质疑当局是否有需要在社会福利署增设两个首
长级职位,尤其是增设一个副署长职位。
4.社会福利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该署的工作无论在范围
、数量和复杂程度方面均有大幅和急速增长。除了如检讨
为老人和伤残人士提供的服务等各项新工作外,该署亦须
监察由非政府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此方面的工作在过去五
年约增长了47%。目前,就公共开支而言,该署在各个政
府部门中排列第二。
5.关于如何厘定各部门副署长职位的职级问题,副公务员
事务司表示,此方面并无科学化的公式,但根据首长级薪
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建议,属于第II组的部门,如
社会福利署,可设有一个以上属首长薪级第3点职级的副
署长,事实上亦有不少第II组别的部门有多过一名副署长
。议员虽普遍同意该部门的职责确有所增加,但所增加的
职责主要在执行方面,因此,他们认为,增设一个首长薪
级第2点职位已经足够。社会福利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
如此一来,该署目前唯一一名的副署长的管辖范围,将
会过大。
6.经讨论后,议员认为,当局在讨论文件內并未为该署开
设两个首长级职位提出充份的理据,他们要求立法局福利
事务委员会尽速讨论此事,以确定该部门是否需为增加的
职责而要求增设两个首长级职位。
7.鉴于议员所表达的意见,副库务司撤回有关文件,以便
福利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讨论此项建议。
经议员同意,主席同意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举行一次
加开会议,以便考虑当局重新提交的建议。
8.当局撤回此项建议。
9.关于增设职位的理据问题,机电工程署署长表示,在机
电工程营运基金设立后,该署将依照严格的商业原则提供
服务。为适应新的运作模式,该署现有的组织和经营方式
须作出多项改变。此等改变和新措施须由具备丰富经验的
首长级人员策导。机电工程署署长在答覆议员的询问时表
示,由于机电工程营运基金每年的收入预算超过25亿元,
因此,由具备适当才干的高级人员发展和策导新业务计划
,此点至为重要。
10.关于在完成初步运作阶段的发展工作后,可否降低把营
运服务经理和财政经理职位的职级的问题,机电工程署署
长表示,该署需以常额性质开设该等职位,以确保达致业
务目标和有效满足对新服务的需求。
11.关于机电工程营运基金的服务目标,副工务司表示,一
如业务计划所述,营运基金的目标是致力在二零零一年前
把生产力提高15%(即每年增长3%)。该署会采用渐进方式
改善生产力,并就如何实现目标咨询职员。副工务司表示
,当局会向立法局提交周年报告,供议员参考。
12.关于政府部门须在首个三年期內,继续使用机电工程署
提供的服务的安排,机电工程署署长表示,在三年期间,
各政府部门必须使用机电工程署的服务,但它们可开始物
色其他的服务提供者。当局已进行一项分期施行的「脫钩」
计划,此项计划将需另外三年时间完成。机电工程署署长
在答覆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涉及保安问题的现有服务可继
续由机电工程署提供,但此类服务在机电工程署所提供的
服务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关于由机电工程营运基金提供的
服务目前的市场占有率,机电工程署助理署长表示,该署
40%的业务来自两个市政局和医院管理局,20%来自涉及
保安问题的职务,其余40%来自政府建筑物的电气和机械
装置的维修保养工作。
13.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36 |
建议开设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
(首长薪级第2点)编外职位,为期
两年,负责掌管规划环境地政科
辖下地政及规划部一个市区重建
专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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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32 |
建议在皇家香港警务处开设11个
常额职位及删除15个常额职位,
从而改组警务处的首长级结构,
以应所需,使警队能保持理想的
工作效率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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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主席的同意下,保安司就财务委员会一位成员(并非小
组委员会委员)所提出问题的答覆,在席上提交议员省览。
为方便议员阅读有关的补充资料,主席于上午十一时四十
分宣布休会五分钟。
16.在会议重开时,并非小组委员会成员的涂谨申议员就警
务处的拟议高层指挥结构提出问题。他极怀疑当局是否需
要增设部分拟议的首长级职位。他认为文件所述的额外职
责,可由重新调配现有资源应付。
17.警务处副处长在回应时表示,拟议的重组乃根据警务处
高层指挥结构的管理检讨所作出的建议而制订。为落实有
关建议,该处已以试行方式实施组织上的改革,而现行建
议是要长期推行这些改革。
18.关于在刑事部(总部)开设一个总警司职位的问题,警务
处副处长表示,拟设职位除执行有关行政的事务外,亦会
处理有关制定新法例和就立法局有关罪案的提问拟备答覆
。举例来说,担任此职的人员在一九九二至九四年间须检
讨所有与警方有关的现行法例,以确保有关法例的条文符
合人权法案条例的规定。这项工作涉及在警队及律政署进
行广泛的资料搜集及咨询。一位议员询问,警队成员是否
有足够的人权法案条例的训练,警务处副处长表示,除现
有职员外,所有新聘人员均获得有关训练。他向议员保证
,警队人员现时亦熟悉人权法案条例的条文。
19.部分议员质疑当局是否需要一名全职的总警司去处理有
关职员关系及服务条件的事宜。他们认为这些职责可由现
有的总警司(人事管理)及总警司(人事服务)吸纳。警务处副
处长在答覆时澄清说,处理职员关系的总警司职位是人事
部內一个现有职位。由于警队的编制庞大而复杂,需有三
名全职的总警司提供服务,以确保可就多方面的人事职能
提供足够的高层辅助,包括招聘、职位部署、晋升、纪律
、宿舍、福利等事宜。总警司(职员关系及服务条件)集中
应付一些需迅速及技巧处理的事宜,以维持警队的良好士
气及职员关系。他需要与警察的职员协会经常保持联络,
监察警务人员的负债情况,就有关服务条件的事宜作出处
理及研究,例如警队工作时间这类相当复杂的问题。因此
,当局需为此而设立一个专责职位。主席表示,人事部的
三个职位只是更改三个职位的名称,毋需增设职位。
20.部分议员亦认为一个负责研究及监察的总警司职位的职
责说明并不清晰。经讨论后,部分议员仍不接纳需要增设
部分拟议的首长级职位。他们促请当局进一步考虑重新调
配人手的可能性。
21.应一位议员的要求,主席宣布休会十分钟,以便议员就
文件作出审议。在会议重开时,民主党的立法局议员表示
,在根据可供参阅的资料,审慎考虑有关的建议后,他们
对人事部及服务质素部部分总警司职位的人手建议,表示
质疑及保留。他们要求当局在把此建议重新提交小组委员
会审议前撤回此份文件,并尽速向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提供补充资料,以及政治部六个被删除职位的职责说明,
供该事务委员会研究。
22.鉴于议员所表达的意见,副库务司撤回建议,以待当局
在把建议重新提交小组委员会前,向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
会进行简报。
23.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