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事项
|
---|
I. |
建议在律政署法律政策科开设一个副首席检
察官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 2 点)
,为期三年,负责掌管一个新设的《基本法》
组。 EC(96-97)50
(出席人员:律政署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律
政署政务总监)
|
III. |
建议开设三个常额职位,即一个房屋署副署
长职位(首长级薪级第4点)、一个库务署副署
长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以及一个首席行
政主任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 1 点),并删除一
个库务署助理署长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
点),以作抵销,藉此加强房屋署首长级高层
架构。 EC(96-97)51
(出席人员:房屋署署长)
|
III. |
建议开设一个助理申诉专员常额职位(首长级
薪级第 2 点),掌管申诉专员公署改组后其中
一个新成立的调查科。 EC(96-97)53
(出席人员:副申诉专员/申诉专员公署首席
行政主任)
|
IV. |
建议在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处开设一个
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
点 ),由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以便
提供人手,协助应付副秘书长级别人员日益
繁重的工作,并建议提高常额编制上限。
(出席人员: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大学教
育资助委员会秘书长) EC(96-97)54
|
V. |
建议修订现有的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会议
程序 EC(96-97)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