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C(1999-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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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把土木工程署轄下土力工程處三個編外職位改為常額職
位,包括一個政府土力工程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兩個
總土力工程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便就有關在新斜坡
記錄冊內的登記斜坡實施防止山泥傾瀉計劃繼續提供首長級
支援,以及管理持續執行的斜坡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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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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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土木工程署署長/土力工程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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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C(1999-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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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在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保留一個副首席律師編外職位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為期四年,由1999年6月21
日起生效,並刪除一個高級律師常額職位(總薪級第45至49
點),以作抵銷。出任人員負責協助土地註冊處處長為《土
地業權條例草案》擬本定稿、把該條例草案提交行政會議
和立法會,以及策劃和籌備業權註冊制度的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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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土地註冊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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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C(1999-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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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在政府總部公務員事務局保留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
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18個月,由1999年7月1
日起生效,並開設一個首席行政主任編外職位 (首長級薪
級第1點),為期12個月,由1999年7月1日起生效,以處理
公務員體制改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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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公務員事務局首席行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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