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时 间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者:

    张炳良议员(副主席)
    梁智鸿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者:

    夏佳理议员(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黃震遐议员
    黃秉槐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参与讨论个别项目的列席者:

彭谦恒先生首席助理工商司
王倩仪女士工业署副署长
白迪新先生首席助理工务司
吴诒荫先生渠务署署长
张建宗先生副教育统筹司
白文丽雅博士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一)
雷洁玉女士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副秘书长
曹振华先生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七)
李启发先生劳工处副处长
戴尚文先生首席助理财经事务司
夏理德先生破产管理署署长
祈能贤先生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魏知义先生地政总署副首席律师

列席者:

何铸明先生副库务司
史端仁先生副公务员事务司
黃戴伟贤女士财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立法局事务组)
吴文华小姐助理秘书长
李蔡若莲女士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秘书
刘国昌先生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由于夏佳理议员不在本港而未能出席,由副主席张炳良议
员主持会议。

2.应政府当局的要求,议员同意在会议的较后部分讨论编
号EC(96-97)2的文件。

EC(96-97)1 建议根据工业署一九九五年六月
的改组安排,将该署资料联络部
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首长薪级
第2点)常额职位删除

3.议员虽然支持上述建议,但他们询问删除上述职位的原
因,以及当局是否规定各部门定期检讨其编制。

4.工业署副署长在回应时指出,鉴于本港制造业转型,该
署遂于一九九五年六月进行组织结构检讨,以便将该部门
的重点工作按先后次序重新编排,检讨的结果是建议把资
料联络部原先负责的工作转拨该署的其他部分,因而可删
除助理署长和私人秘书职位各一个。

5.关于检讨机制的问题,副公务员事务司指出,当局会定
期检讨各个部门的编制,以应付不断变化的情况。政府部
门在进行上述检讨后,提出重整各部以应付不断变化的优
先工作及删除职位或重新编订有关职位职级的建议,这种
情况并不罕见。他同意就目前的机制和当局正考虑删除的
职位,向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提供进
一步资料。

6.一位议员欢迎当局把涉及职员间接费用的资料纳入讨论
文件內的做法,并请求当局考虑把该等资料纳入建议的前
文。

7.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3 建议在总目46项下开设一个总机
电工程师(首长薪级第1点)常额职
位,负责掌管渠务署第二个污水
处理部

8.关于因何需要额外开设一个首长薪级第1点职位的问题,
渠务署署长指出,随著污水收集整体计划以及策略性污水
排放计划陆续推行,需处理的机电装置数目及全港的污水
量均大幅增加,渠务署现有人手难以吸纳此方面的工作量
。此外,该署预期,为了达到环境保护署对污水排放要求
的更严格标准,以及配合将于一九九七年全面推行的重点
工程项目,引致该署在研究和发展措施方面须承担额外的
职责,将会令该署的工作量大增。为使此等重要工作得到
适当的指导和监督,实有必要把现有的污水处理部一分为
二,各由一名总机电工程师掌管。因此,该署需要额外开
设一个总机电工程师职位。

9.关于由新开设的总机电工程师掌管的人员数目因何较少
的问题,首席助理工务司指出,由于根据策略性污水排放
计划第I阶段新建的污水处理系统较为先进,且具备较大的
污水处理量,因此,其操作及维修保养所需的人手较少。
不过,必须有一名专责的总机电工程师,以其专业知识操
作此类复杂而昂贵的污水处理设施,才可发挥新系统的最
大功效。

10.渠务署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证实,涉及污水处
理系统操作及维修保养的全部开支,包括职员费用,将全
数由一九九四年三月设立的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支付。
然而,鉴于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的总收入估计每年约达
七亿元,因此,上述的额外开支应不会对排污收费带来重
大影响。

11.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刘慧卿议员对此项
建议持保留态度。

EC(96-97)4 建议在新设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
会秘书长职系和职级(首长薪级第
4点)开设一个常额职位,并删除
一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首长
薪级第4点)职位来作抵销,以符
合该职位独特的工作性质,以及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需要任职
者连贯地执行职务的要求

12.一位议员询问,把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长一职转为
部门职系的做法,会否令当局即使在有需要时,亦无法委
任政务职系或其他职系的人员出任该职。副公务员事务司
在回应时指出,由于上述职位的职务属专门性质,同时需
要保持连贯性,当局越来越难物色具备适当经验的政务职
系人员出任该职位,尤其是目前已有政务职系人员短缺的
问题。把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长一职转为单一职级的
部门职系,其含意是除了政务职系人员外,所有适合的人
员亦可申请该职位。受聘人员将按三年合约获得聘任,以
便在必要时作出续聘或更換的灵活安排。

13.关于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长在监管及监察拨款机制
,以配合大专院校需要方面所担当角色这个较广泛的问题
,主席指出,此事应由立法局教育事务委员会跟进。

14.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5 建议开设一个劳工处副处长(首长
薪级第3点)及一个首席工厂督察
总监(首长薪级第1点)等两个常
额职位,藉此加强劳工处的首
长级人手,以推行新的职业安
全及健康政策

15.议员支持当局有关加派人手以加强职业安全及健康方面
工作的建议,但对于当局花了冗长时间才完成对工业安全
进行的检讨工作表示关注。劳工处副处长在回应时向议员
简介了检讨工作的背景及咨询过程。关于当局因何建议把
工业安全的策略由专注于执法行动,改为提倡安全的管理
,劳工处副处长澄清说,当局无意放松执法行动,而是在
执行有关的执法行动之外,同时加强在提倡职业安全及健
康方面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当局今年额外增加的50名工厂
督察,便是现行改善措施的一部分,目的是阻吓妄顾法定
要求的行为。倘当局认为法院对某些违反工业安全规例的
行为的判罚过轻,会在必要时提出上诉。

16.议员促请当局扩大有关安全和健康法例的涵盖范围,以
包括所有雇员(包括非工业行业的雇员)。劳工处副处长在
回应时指出,保障各行业雇员的安全和健康的新法例将在
本年底拟备妥当。当局会考虑是否需要额外人手以推行新
法例。

17.至于职业安全健康促进局与劳工处辖下职业安全及健康
部的分工问题,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指出,两者担当截然
不同的工作。作为非政府法定机构的职业安全健康促进局
,其职责是提供和统筹安全训练及宣传工作,并提高雇主
及雇员以及市民大众的安全意识,而职业安全及健康部的
职员则在执行日常巡查和巡视工作时,进行与职业安全及
健康法例有关的执法工作,并指导雇主及东主采取必要的
改善安全措施。至于政府会否资助职业安全健康促进局的
工作,劳工处副处长表示,政府现正根据该局的工作计划
,审核其拨款要求。

18.议员对于非机场核心计划工程工地的意外率,远较机场
核心计划工程工地的意外率为高的情况表示关注,劳工处
副处长对此表示察悉,并提供部分已发展国家工业意外率
的资料。他指出,根据实际经验,单靠检控行动未必可减
低工业意外率。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表示,在推行安全管
理后,整体意外率应可逐步下降。虽然当局将会尽一切努
力改善这方面的情况,但要定出具体目标或时间表并不可
行。

19.主席在总结时建议,涉及职业安全及健康的更广泛的政
策问题应由立法局人力事务委员会讨论。

20.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6 建议将破产管理署法律事务部属
下助理首席律师(首长级(律政人
员)薪级第1点)职位的级别,提高
为副首席律师(首长级(律政人员)
薪级第2点),以反映取消公司董
事资格计划实施后,该职位的职
责更为复杂和繁重的情况

21.破产管理署署长在答覆议员的询问时,向议员简述当局
提出现行建议的背景。他指出,有关无力偿债及取消公司
董事资格事宜的新法例,自从于一九九四年中制定后,破
产管理署除了要调查和检控涉及无力偿债的罪行外,还须
在公司董事犯错而取消其资格方面担当更复杂和主动的执
法和监管角色。助理首席律师除要承担这些额外职责的主
要部分外,还需在新法例生效后,审核和调查大批可能需
取消公司董事资格的个案。鉴于助理首席律师的工作,在
数量和复杂程度方面均有所增加,副首席律师须承担有关
政策和立法方面的职责,以致无暇督导助理首席律师在取
消公司董事资格计划方面的工作。有关提高助理首席律师
职位级别的建议,目的是正确反映有关计划的重要性以及
有关职位的职责范围。

22.部分议员询问,鉴于工作量有所增加,助理首席律师是
否需要额外人员协助。破产管理署署长在回应时指出,该
署事实上已于去年额外开设两个职位(分别是一名破产管理
主任及一名文书人员),协助助理首席律师的工作。由于财
政紧绌,当局延至本财政年度才提出提高助理首席律师职
位级别的建议。他续称,倘此项建议获得财务委员会通过
,有关的职位将透过內部晋升予以填补。

23.破产管理署署长应议员要求,答允就实施现行建议后所
带来的各项改善(例如比较增加额外人手资源前后处理个案
平均所需时间)提供进一步资料。

24.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2 建议由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起
,在地政总署开设一个助理首席
律师(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1
点)常额职位,以便为港口机场发
展策略的工程计划,提供充足的
首长级法律辅助人手

25.议员察悉,目前由助理首席律师负责的港口机场发展策
略工程计划大部分将于二零零三年完竣,而当局业已为有
关的工作开设一个副首席律师常额职位,他们因此质疑,
是否确实有需要把该个属于编外性质的助理首席律师职位
转为常额编制。

26.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在回应时概述该名助理首席律
师在末来数年将要担当的工作。他并强调,在可见的将来
该职位会有足够工作量,因而有充分理由予以保留。虽然
与港口机场发展策略工程计划有关的大部分工作会在二零
零三年完成,但有关地政监督同意方案及其他持续进行的
工程计划的行政工作,在二零一零年前仍需要法律专业人
员参与处理。他解释说,鉴于机场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
规模,当局实有必要就土地事宜(即使在土地批出后)继续
获提供高水平的法律和业权转让专业服务。关于机场铁路
发展计划将会采用的创新业权转让方法,一位议员建议,
当局应把有关方法告知法律执业人士,以确保其透明度。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察悉该位议员的建议。

27.多位议员认为,助理首席律师所担当的职责属短期性质
,因此,当局为此而开设一个常额职位的做法并不合理。
副公务员事务司在回应时指出,根据政府的政策,若有关
职位所担当的工作会持续五年或以上,则会开设常额职位
,当局认为现行建议有充分理据。当局将于二零零三年或
更早的时间检讨是否长期需要该个职位。他进一步指出,
把编外职位保留过长时间对担任该职者有欠公允,因有关
人士虽然长期署任该职,但仍可能不获正式晋升。关于此
点,议员认为,当局在开设常额职位时,应考虑工作需要
而非职员士气。

28.经讨论后,议员仍认为沒有需要把现有的助理首席律师
编外职位转为常额职位,他们并敦促当局修订现行建议。
鉴于议员所表达的意见,主席认为,当局可考虑修订现行
建议。副库务司在考虑议员的意见后,同意修改载于讨论
文件EC(96-97)2第2段的建议,把助理首席律师编外职位的
任期延长三年,由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29.经修订的建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30.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五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