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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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建議 -(a) 在工商科駐海外辦事處開設三個首
長級甲級政務官(首長薪級第6點)常額職位,並
刪除兩個布政司署司級政務官(首長薪級第8點)
職位及一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首長薪級第4
點)職位,以作抵銷;及(b)將香港經濟貿易辦事
處經核准的靈活職級制度,擴展至適用於所有首
長級主管及副主管職位 EC(96-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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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建議將副政務司(1)的職級,由首
長級乙級
政務官(首長薪級第3點)提升為首長級乙一級政
務官(首長薪級第4點),並在政務科開設一個首
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薪級第2點)常額職位,以
應付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和漸趨複雜的職責 EC(96-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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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建議在借調一個教育署助理署長(首長薪級第2點)
和四個首席教育主任(首長薪級第1點)往香港教
育學院任職的安排結束後,由一九九六年七月
一日起,將這五個常額職位刪除 EC(96-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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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建議將教育署一個首席教育主任(首長薪級第1點)
常額職位,由學校行政科調撥到學位分配及支援科 EC(96-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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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建議修訂地政督察職系的薪級,由一九九六年七月
一日起生效,並相應提高地政總署及工務科的
常額編制上限 EC(96-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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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建議由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在民航處轄下的
適航事務處開設一個總民航事務主任(首長薪
級第1點)常額職位,以接掌一名來自英國民
航局的借調人員現時所擔當的工作 EC(96-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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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建議在衛生署開設一個衛生署副署長(首長薪級
第3點)常額職位,以應付日益增加的工作量
和職責 EC(96-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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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建議在房屋科開設一個總工程師(首長薪級第1
點)常額職位,以處理有關提供建屋用地及興
建房屋方面的問題 EC(96-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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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建議更改律政署的首長級編制,以有效地應付不
斷增加的工作量和職責 EC(96-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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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建議保留總目46項下一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首
長薪級第4點)編外職位,直至一九九八年六月
三十日為止,以便繼續將一名合適的人員借調
往機場管理局任職 EC(96-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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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 建議在房屋署開設一個助理首席訓練主任(首長薪
級第1點)常額職位,以應付日益繁重和複雜的
工作 EC(96-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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