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委员会第11次会议

日 期:1999年9月8日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议 程

  1. 确认通过1999年2月23日、3月3日、3月22日、3月29日及4月15日的会议纪要
  2. 立法会CB(2)2693/98-99号文件 -- 1999年2月23日的会议纪要

    立法会CB(2)2734/98-99号文件 -- 1999年3月3日的会议纪要

    立法会CB(2)2694/98-99号文件 -- 1999年3月22日的会议纪要

    立法会CB(2)2697/98-99号文件 -- 1999年3月29日的会议纪要

    立法会CB(2)2707/98-99号文件 -- 1999年4月15日的会议纪要


  3.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7月5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4. (立法会CB(2)2729/98-99(01)号文件)(随文附上)

  5. 传媒团体的意见书
  6. 立法会CB(2)2729/98-99(02)(03)号文件 -- 香港报业公会提交的意见书及政府当局的回应(随文附上)


  7. 逐一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1. 条例草案

    2. 条例草案第46条指明各有关条例的已标明修订文本(立法会CB(2)1323/98-99(02)号文件);

    3. 载述条例草案与《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主要分别的列表(立法会CB(2)1385/98-99(02)号文件
      的附件I);

    4. 比较条例草案及《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条文的对照表(立法会CB(2)1433/98-99(01)号文件的
      附件);及

    5.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立法会CB(2)1964/98-99(01)号文件)。

  8. 下次会议日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3日


附录

已在较早前发出的文件一览表

  1.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2月23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CB(2)1385/98-99(02)CB(2)1433/98-99(01)号文件);

  2.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3月3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CB(2)1433/98-99(02)号文件);

  3.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3月10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CB(2)1517/98-99(01)号文件);

  4. 有关选举管理委员会就1999年区议会选举发出的指引拟稿的资料摘要
    (立法会CB(2)1517/98-99(02)号文件);

  5.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一宗关乎1999年3月坑口布袋澳村代表选举的案件所作的裁决
    (立法会CB(2)1546/98-99(01)号文件);

  6. 助理法律顾问与政府当局之间就条例草案第7条的往来书信
    (立法会CB(2)1581/98-99(01)(02)号文件);

  7. 比较条例草案第7条及现行的《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及8A条的对照表
    (立法会CB(2)1581/98-99(03)号文件);

  8.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3月22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CB(2)1581/98-99(04)CB(2)1680/98-99(01)号文件);

  9.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3月29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CB(2)1680/98-99(02)号文件) ;

  10.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4月15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CB(2)1805/98-99(01)号文件);

  11.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4月20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CB(2)1805/98-99(02)号文件);

  12.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4月28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CB(2)1838/98-99(01)号文件);

  13. 有关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应用于1999年区议会选举的资料摘要
    (立法会CB(2)1838/98-99(02)号文件);

  14. 义务性质服务 -- 秘书处拟备的文件拟本(立法会CB(2)1947/98-99(01)号文件);

  15.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4月15、20及28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进一步回应
    (立法会CB(2)1947/98-99(02)号文件);

  16.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4月28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进一步回应
    (立法会CB(2)2053/98-99(01)号文件);及

  17.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5月5日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CB(2)2053/98-99(0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