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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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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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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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曾健成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张炳良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田北俊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
阮云道先生 | 刑事检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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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兆基先生 | 副刑事检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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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宗怡小姐 | 工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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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锦国先生 | 工商科首席行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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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荣奎先生 | 宪制事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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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达思先生 | 副政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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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华雄先生 | 布政司办公室总行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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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者:
何铸明先生 | 副库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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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端仁先生 | 副公务员事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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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华小姐 | 助理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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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蔡若莲女士 |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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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昌先生 |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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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11 |
建议在律政署刑事检控科开设两
个副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
员)薪级第2点)常额职位,以应付
不断增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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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建议只涉及开设两个副首席检察官常额职位,以
应付处理商业罪案和廉政公署个案的组别有所增加的工作
量,一位议员因此询问,当局是否仍有必要开设原先在EC
(95-96)22所建议的另一个职位,以专门处理涉及人权法案
的个案。刑事检控专员在答覆时指出,由于涉及人权法案
的个案数目近期有所下降,有关的工作量可透过暂时的人
手调配吸纳。他在回应一位议员时答允,他会就涉及人权
法案的个案数目及处理该等个案的平均时间,提供进一步
资料。
2.至于处理商业罪案及廉政公署个案所需的时间,刑事检
控专员指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宗案件的性质;但
该署在获增拨资源后,将可分别在14日和16日內就该等案
件提供法律意见,令平均处理时间缩短25%。刑事检控专
员向议员保证,他属下的检察官不会为达致高效率而罔顾
服务质素。
3.刑事检控专员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澄清说,拟开设
的职位不会直接影响案件外委政策,因为其职责是督导各
有关组别有所增加的工作量及提供意见,而非直接进行检
控工作。该署预测,每年大约有20%的案件需外委予私人
执业大律师办理。
4.议员亦就有关刑事检控科工作量的统计数字提出询问,
他们尤其关注出庭日数近年来有所减少的情况。刑事检控
专员在回应时解释说,尽管数字有轻微的上落,但统计数
字显示,该署自一九八九年以来处理的案件数目普遍上升
,这主要是由于在此期间,与人权法案、追讨资产和商业
罪案有关的法例获得通过。此外,该等案件有所增加的复
杂程度,亦导致所需的处理时间较长。议员对于该等案件
所需的大量文件,表示关注,并认为当局应向法院只提交
必要的佐证文件,以节省上庭时间;他察悉议员的上述关
注和建议。关于涉及选举舞弊的个案预期有所增加的问题
,刑事检控专员指出,廉政公署仍在调查部分案件,《舞
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适用范围在一九九八年伸延至包括
村代表选举时,此方面的案件数目预料亦会增加。他并表
示,由于廉政公署的调查工作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因
此,即使在选举活动结束后数年,律政署仍需就与选举有
关的舞弊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5.至于开设一个而非两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的建议,刑事
检控专员指出,如此一来,该署只能达到改善目标的一半
,若因资源紧绌而令处理案件的时间延长,这并不符合公
众利益。
6.经讨论后,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刘慧卿
议员对此项建议有保留。
EC(95-96)9 |
建议在日內瓦办事处开设一个首
长级丙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2点)
常额职位,并将总目96项下驻英
办事处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首
长薪级第2点)常额职位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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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商司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指出,经济合作及发展
组织的宪章并无禁止类似香港的经济实体加入为成员。然
而,鉴于政府目前在参与各个国际贸易组织方面的承担,
本港较适宜在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委员会保留其观察员身
分。迄今为止,本港每年延续该身分时并无困难。她进一
步指出,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所提出的倡议,其他国际贸
易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香港为此两
个组织的成员),通常会作出跟进,这应足以促进香港在海
外的经济和贸易利益。
8.关于在日內瓦办事处开设的职位的拟议职级,工商司指
出,鉴于该个职位的性质,其任职者须成熟稳重和具备行
政和贸易事务的经验,以方便与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的高
级政府代表交換意见。此外,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和世界
贸易组织近年的活动日趋复杂和技术化,当局亦需额外的
首长级人手,以应付有关的工作量有所增加的情况。
9.至于因应驻英办事处转化为一个标准的经济贸易办事处
而删除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的建议,工商司指出,该办
事处将逐步削减与贸易和经济事务无关的活动。因此,为
香港留学生提供的服务,将限于与英国的教育机构的定期
联络工作。
10.关于日內瓦和伦敦办事处在当地聘请的私人秘书的薪酬
差距问题,工商司指出,当局在厘定薪金时,已考虑到有
关国家在生活费及当地劳工市场的差异。她答允提供有关
上述两个办事处私人秘书职位薪级的资料。
11.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10 |
建议--
- 在工商科驻海外办事处开设
三个首长级甲级政务官(首
长薪级第6点)常额职位,并
删除两个布政司署司级政
务官(首长薪级第8点)职位
及一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
官(首长薪级第4点)职位,
以作抵销;及
- 将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经核
准的灵活职级制度,扩展至
适用于所有首长级主管及副
主管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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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员认为,当局并无充分理据把驻美国总经贸专员的职
级订于目前的首长薪级第8点。工商司在回应时指出,该职
位的现职者以其目前职级,可与美国具影响力和资深的国
会和商界领袖成功建立联系。驻美国总经贸专员的崇高地
位,亦有助接触各大传媒机构的高级编辑人员及编辑委员
会。在三个驻美国经贸办事处的协调工作和效用有所改善
的情况下,政府认为,现时把驻美国总经贸专员职位的职
级订于首长薪级第6点,亦可继续保持业已建立的联系。
13.至于把驻英专员的职级重订于首长薪级第6点的问题,
工商司表示,在过渡期间,驻英办事处需由一名高级人员
监察有关进展情况,以及就香港与英国多项敏感问题,协
助进行双边磋商。当局在为该职位拟订职级时,已考虑到
英国在本港的商业活动和投资。
14.关于把驻东京首席经贸代表的职级由首长薪级第4点提
高至首长薪级第6点的建议,工商司指出,鉴于日本在本
港的投资和经济利益日益重要,驻东京首席经贸代表的现
行职级与该职位有所增加的职责已不再相称。由于当局使
用灵活职级制度,现时出任该职位的人员为首长薪级第6
点的实任人员。该名人员凭著本身的资历,已成功地把东
京办事处的接触层面,提高至日本內阁级的官员和公司决
策人。
15.议员对于监察海外的经贸办事处工作表现的现有机制,
表示关注。工商司在回应时指出,除了在开支预算中订下
的工作表现目标外,香港经贸办事处亦每两月一次向港府
提交报告,立法局议员可索阅有关报告。她进一步指出,
以香港的经贸办事处在海外维护本港的贸易利益方面的成
就来衡量其效用,会颇为困难,因为有关的决定最终是所
驻国家作出。然而,她察悉议员的关注,并会探讨其他用
以衡量工作表现的方法。
16.关于把经贸办事处的灵活职级制度扩展至所有首长级主
管及副主管的建议,议员表示反对。工商司在回应时指出
,当局在根据此制度开设编外职位时,会极为审慎。而制
度的目的是令当局在物色人选出任该等驻海外职位时有较
大的灵活性及较多选择。此项安排可透过确保出任海外职
位的人员在署任和实际升职方面,享有与在香港的同僚同
等机会,消除有关人员在出任海外职位时的一项重大顾虑
。工商司向议员保证,有关人员的聘任和晋升,须由职位
调派委员会或晋升选拔委员会根据既定准则严格审核。由
于此制度于一九九一年获财务委员会通过,现行建议只是
伸延有关安排,在有充分理据的情况下,开设首长薪级第
8点的编外职位以填补首长薪级第6点的常额职位。
17.议员仍然无法信服有需要把灵活职级制度扩展至首长薪
级第8点职级。他们认为,此类性质的个案极为罕见,而此
类建议在提交财务委员会前,可先交由人事编制小组委员
会考虑。鉴于议员表达的意见,当局提议撤回此项建议,
以便向议员提供进一步资料。
18.此项目被政府当局撤回。
EC(96-97)14 |
建议更改开支总目21、142、143、
144和151项下的编制,以便能重组
政治顾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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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一位议员询问,当局因何需要开设一个职级属首长级丙
级政务官的编外职位,以便照顾英国政府海外人员的利益
。副政治顾问在回应时澄清说,当局实质上只是重新开设
一个自一九八五年以来便存在的编外职位,该职位负责处
理与一九九七年有关的事务,有关英国政府海外人员的事
务仅为其中一项。虽然英国政府会为上述海外人员提供赔
偿及其他安排,香港政府须负责统筹在本港进行的工作,
包括安排该等人员分批退休,并就该等人员在英国的退休
金保障安排和在英国的续聘及安置事宜,与英国政府联络
。当局实有必要作出上述安排,以确保过渡期间的公务员
服务不会出现混乱。目前共有544名英国政府海外人员在
本港服务。当局预期,该个职位在此方面的剩余工作及其
他所有职责,将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届时便
可撤消该个职位。
20.宪制事务司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指出,协调边境联
络及有关职能的工作,以往属政治顾问办公室的职责范围
。鉴于政治顾问办公室必须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解
散,因此,目前有关边境联络和有关职能的工作必需交由
宪制事务科承担,以切合该科目前在统筹与中国有关的事
务方面所担当的职责。宪制事务司进一步指出,边境联络
工作在一九九七年后将会继续进行并加以扩展,因而工作
量会相应增加。
21.在回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宪制事务司答允在把此项目
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核前,向议员提供有关中港官员互访的
进一步资料。
22.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13 |
建议在地政总署开设一个政府地
政监督(首长薪级第2点)编外职位
,由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起计,
为期三年,专责掌管一个由多类
专业人员组成的专责组,处理新
界在土地用途方面所引起的环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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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12 |
建议由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
在民航处开设一个总航空交通管
制主任(首长薪级第1点)常额职位
,以应付因赤𫚭角发展新机场而
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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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7 |
建议在土木工程署开设一个总土
力工程师(首长薪级第1点)常额职
位,专责掌管新设的山泥倾泻勘
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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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8 |
建议在房屋署开设一个总建筑师
(首长薪级第1点)常额职位,专责
掌管标准策划组,以及接掌建筑
设计科的部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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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由于时间紧迫,主席建议把余下四个项目押后至另一次
会议讨论,会议日期将于稍后订定,当局同意上述建议。
24.会议于下午一时零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