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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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建议在律政署刑事检控科开设两个副首席检察官(首
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常额职位,以应付不断增
加的工作 EC(96-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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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建议在日內瓦办事处开设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首
长薪级第2点)常额职位,并将总目96项下驻英办事
处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2点)常额职位
删除 EC(96-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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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建议 --
- 在工商科驻海外办事处开设三个首长级甲级
政务官(首长薪级第6点)常额职位,并删除
两个布政司署司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8点)职
位及一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4
点)职位,以作抵销;及
- 将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经核准的灵活职级制
度,扩展至适用于所有首长级主管及副主管
职位
EC(96-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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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建议更改开支总目21、142、143、144和151项下的编
制,以便能重组政治顾问办公室 EC(96-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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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建议在地政总署开设一个政府地政监督(首长薪级第2
点)编外职位,由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起计,为期三
年,专责掌管一个由多类专业人员组成的专责组,处
理新界在土地用途方面所引起的环境问题 EC(96-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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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建议由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在民航处开设一个总
航空交通管制主任(首长薪级第1点)常额职位,以应付
因赤𫚭角发展新机场而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和职责 EC(96-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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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建议在土木工程署开设一个总土力工程师(首长薪级第
1点)常额职位,专责掌管新设的山泥倾泻勘测部 EC(9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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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建议在房屋署开设一个总建筑师(首长薪级第1点)常额
职位,专责掌管标准策划组,以及接掌建筑设计科的
部分职责 EC(96-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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