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时 间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张炳良议员(副主席)
    司徒华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秉槐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曾健成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何承天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宜弘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罗叔清议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

何宣威先生工商司
黃锦国先生工商科首席行政主任
张琼瑶女士副政务司
麦敬时先生首席助理政务司
李丽仪小姐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关健畅先生教育署助理署长(部门行政)
徐守沪先生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
汤启康先生教育署助理署长
(学位分配及支援)
彭景就先生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祈能贤先生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布 培先生地政总署署长
黃达升先生高级首席地政主任
吴其成先生首席助理经济司
施高理先生民航处处长
林光宇先生民航处副处长
白英杰先生民航处助理处长
陈梁梦莲女士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陈冯富珍医生卫生署署长
苏天安医生卫生署副署长
华贤仕先生副房屋司
龙之麟先生首席助理房屋司
冯华健先生律政专员
黃继儿先生律政署首席检察官
冯陈秋敏女士律政署政务总监
关锡宁女士副经济司
董诚亨博士机场管理局行政总监
卢古嘉利女士房屋署副署长
罗永德先生房屋署助理署长

列席职员:

何铸明先生副库务司
史端仁先生副公务员事务司
黃戴伟贤女士财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立法局事务组)
吴文华小姐助理秘书长
李蔡若莲女士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秘书
刘国昌先生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EC(96-97)10 建议--

  1. 在工商科驻海外办事处开设三
    个首长级甲级政务官(首长薪级
    第6点)常额职位,并删除两个
    布政司署司级政官(首长薪级
    第8点)职位及一个首长级乙
    一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4点)
    职位,以作抵销;及

  2. 在第20段所载条件的规限下,
    将经核准的灵活职级制度,扩
    展至适用于属首长薪级第6点
    的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主管
    职位

经考虑议员的意见后,政府当局现提交一项修订建议,设
立一个明确界定的灵活职级制度,供议员审议;经修订条
件的详情载于EC(96-97)10的补充文件。当局在修订建议內
承诺,不会调派首长薪级第8点的实任人员,出任该三个
海外办事处(即驻伦敦、美国及东京的办事处)的首长薪级
第6点职位。

2.鉴于当局目前难以物色合适的高级人员出任驻海外职位,
一位议员建议当局考虑进行公开招聘。工商司表示公开招
聘虽然不失为一个可行方案,但由于这些海外职位对任职
者的资历有特别要求,因此这方面的合适人选实在有限。

3.载于EC(96-97)10补充文件的经修订建议,在席上付诸表
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16 建议将副政务司(1)的职位,由首
长级乙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3点)
提升为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首
长薪级第4点),并在政务科开设
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首长薪
级第2点)常额职位,以应付日益
增加的工作量和渐趋复杂的职责

4.多位议员质疑,既然平等机会委员会及私隐专员公署于
本年较后时间开始运作,接管政务科目前部分的职能,当
局因何仍需要加强该科的首长级编制。副政务司在回应指
出,该科自从于一九九四年重组以来,工作的复杂程度已
显著增加,尤其是在副政务司(1)的职责范围內,有关涉及
歧视和人权问题,以及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执行有关
的联合国条约等方面的工作。虽然成立平等机会委员会及
私隐专员公署的筹备工作已大致完成,但政务科是监督该
等法定机构运作情况的决策科,仍须处理因而产生的政策
及立法事宜。鉴于人权问题的敏感程度及所带来的广泛影
响,当局认为,现时处理此等事项的副政务司(1)职位的职
级,应由首长薪级第3点提高至首长薪级第4点,以充分反
映该职位所承担职责的水平。由于平等机会委员会及私隐
专员公署各自有独立的秘书处协助工作,部分议员因而对
副政务司(1)就该等问题的参与程度深感怀疑。他们尤其不
满政务科在两个机构的筹备方面只担任了最低限度的工作
。当局应议员的要求,答允在把此项建议提交财务委员会
审议前,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平等机会委员会及私隐专
员公署在投入运作前,政务科所负责的筹备工作。

5.关于当局在厘定决策科副司级职位职级的准则问题,副
公务员事务司指出,有关职位的职级取决于该职位所处理
事宜的复杂程度及政治敏感程度。虽然当局并无为厘定职
级而制订科学化的公式,但一名决策司级首长不能拥有超
过一名首长薪级第4点的人员作为其副手。就一个决策科內
有两个副司级职位的情况而言,较高级的职位负责处理较
重要及复杂的事务,包括资源管理,以及在司级首长另有
事务或休假期间署理其职务。

6.至于拟议开设的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副政务司指出
,该职位负责跟进有关家庭状况、性倾向及种族歧视等三
项问题的咨询研究工作,包括就所需的立法工作及有关事
务提供意见。关于可否重行调配现有的首席助理政务司(6)
职位承担额外的工作,以代替开设新职位的问题,副政务
司指出,首席助理政务司(6)已全力投入筹组与过渡有关的
活动的统筹工作,无暇兼顾其他事务。副政务司答允就首
席助理政务司(6)迄今所承担的工作提供资料。

7.一位议员察悉,当局建议在两年后检讨该个首长级丙级
政务官职位,该位议员建议,以编外而非常额形式开设该
个职位可能会较为恰当。副政务司在回应时指出,与反歧
视有关的工作需持续进行,但当局需在两年后,评估这个
新的工作范畴的较长远人手需求。

8.经讨论后,考虑到平等机会委员会和私隐专员公署的成
立,部分议员仍未信服当局有需要开设拟议的职位。此项
目在席上付诸表决:结果有10位议员支持建议,七位议员
反对。

赞成建议的议员为:

黃秉槐议员陈荣灿议员郑耀棠议员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罗祥国议员廖成利议员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黃钱其濂议员
(共10位议员)

反对建议的议员为:

张炳良议员司徒华议员张文光议员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刘慧卿议员李华明议员
(共位议员)

9.此项目获得通过。部分议员要求在提交有关项目予财务
委员会通过时,应就此项目另行作出表决。

EC(96-97)15 建议在借调一个教育署助理署长
(首长薪级第2点)和四个首席教育
主任(首长薪级第1点)往香港教育
学院任职的安排结束后,由一九
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将这五个常
额职位删除

10.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21 建议将教育署一个首席教育主任
(首长薪级第1点)常额职位,由学
校行政科调拨到学位分配及支援

11.教育署助理署长在回应一位议员时指出,由于当局难以
确定新来港定居的儿童的人数、年龄及居住的地区,为他
们规划学位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当局需要一个专责
小组统筹各个不同部门的资料,以确保各区所提供的学额
不会出现供求不符的情况。根据最近的资料,新移民在来
港初期大多居于一些较旧的地区,但其数目在数年间可能
会有很大变化。若出现学额暂时不足的情况,当局会在有
需要时安排新来港定居的儿童往别区的学校就读。

12.至于协助新移民融入社会这个较为广泛的问题,首席助
理教育统筹司指出,由政务总署署长担任主席的一个委员
会,现正统筹各个政府部门为新移民提供的各种服务。

13.关于监察约400间海外高等教育学院在本港运作的问题,
教育署助理署长指出,拟议职位亦将在非本地高等及专业
教育(规管)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承担此方面的新职责。

14.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25 建议修订地政督察职系的薪级,
由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并相应提高地政总署及工务科的
常额编制上限

15.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18 建议由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
在民航处辖下的适航事务处开设
一个总民航事务主任(首长薪级
第1点)常额职位,以接掌一名
来自英国民航局的借调人员现
时所担当的工作

16.民航处助理处长在答覆议员的询问时指出,该处在开设
该个总民航事务主任职位后,会进行內部晋升,选拔适合
人选出任该职。该职位的任职者将取代由英国民航局借调
来港的适航检查主管,出任适航事务处主管。至于该处因
何需要保留英国民航局借调人员直至一九九九年的问题,
民航处助理处长表示,该处仍需要他们运用其专门知识来
训练新聘的人员,以应付本港各航空公司不断增加的航机
数目。该处会逐步停止借用英国民航局的人员,而该位适
航检查主管及其副手将于一九九七年中离任,倘该处在招
聘足够的本地人员方面进展顺利,可提早终止有关的借调
安排。

17.关于保留英国民航局借调人员所需的费用问题,民航处
助理处长表示,香港政府会为英国民航局提供的服务缴付
年费。他答允提供进一步资料,比较租用英国民航局的服
务与聘用本地人员所需的成本。

18.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19 建议在卫生署开设一个卫生署副
署长(首长薪级第3点)常额职位,
以应付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和职责

19.关于卫生署所提供各项新服务的人手需求,卫生署署长
指出,由于每个新设立服务单位所需的职员数目有限,她
预期该署不会大幅增加人手。倘该署要求增加的人手超出
获批准的人手编制最高限额,必须经由财务委员会在考虑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后审批。关于拟开设的副署长
需由一名私人秘书辅助其工作的问题。卫生署署长表示,
她会在开设该个私人秘书职位前,检讨可否重新调配现有
的秘书职系人员。

20.卫生署署长在答覆议员的询问时指出,当局在划分两个
副署长的职责时,已考虑到工作量及各个服务计划之间的
衔接等因素。鉴于该署的职责范围广泛,她的两位副手除
了执行各自的主要职责外,亦需照顾该署提供的其他若干
服务。关于拟开设职位的职级问题,副公务员事务司指出
,根据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订定的规则,职
级为首长薪级第6点的部门首长只可以由首长薪级第3点的
副手协助其工作。

21.至于出任拟开设职位的人员所须具备的资历,卫生署署
长表示,鉴于其职责的性质,医疗专业人员较通才式人员
更适宜出任该职位。该署在开设该个副署长职位后,将会
加强基层健康服务(包括为老人及妇女提供的各项服务)以
及在食物管制方面的职能。

22.一位议员询问当局可否把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脫离」
该署的编制,卫生署署长在答覆时表示,虽然政府的最终
目标是让有关的管理局及委员会独立运作,但该署目前仍
需为医务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提供服务。

23.此项目在席上付诸决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23 建议在房屋科开设一个总工程师
(首长薪级第1点)常额职位,以处
理有关提供建屋用地及兴建房屋
方面的问题

24.副房屋司在答覆议员的询问时表示, 房屋科专责确保政
府的建屋目标能如期完成。房屋科虽无直接控制进行工程
的公司及参与负责建屋的专责小组的各个部门,房屋科的
工程计划管理部统筹各个政府部门的要求,并就复杂个案
的商议工作,向房屋工程行动小组提供技术辅助。就解决
影响建屋用地如期供应及建屋进度的问题,房屋科的工程
计划管理部在统筹有关工作方面担当的角色日益重要,因
此需加强该部人手,开设一个总工程司(首长薪级第1点)职
位,以协助首席助理房屋司有效及迅速解决有关问题。

25.关于填补该职位的人选问题,副房屋司表示,此职位属
可由多类专业及技术人员出任的职位,担任此职者须为具
备所需专业知识的建筑师或工程师职系人员。

26.副房屋司在回覆一位议员时,就供应土地和建屋事宜而
设立的一套中央资讯系统的功能和运作,向议员作出简介
。该系统业已完成,并已被有效运用。

27.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22 建议更改律政署的首长级人员编
制,以有效地应付不断增加的工
作量和职责

28.鉴于时间所限及有关建议的复杂程度,议员建议把EC(96
-97)22号文件押后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的会议上审议,
政府当局亦接纳此提议。

EC(96-97)20 建议保留总目46项下一个首长级
乙一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4点)
编外职位,直至一九九八年六月
三十日为止,以便继续将一名合
适的人员借调往机场管理局任职

29.机场管理局行政总监在回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机
场管理局曾考虑自行聘请机构拓展总监的方案。由于新机
场即将启用,当局需要继续提供有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而
有关职位所需的技能,主要是行政及管理两方面,并须与
政府进行广泛联系,因此,继续向政务职系借调一名政府
首长级人员至一九九八年六月的做法,会比较恰当。在新
机场启用后,该职位会逐步由內部人员出任。他证实,借
调人员的薪酬与机场管理局其他首长级职位的薪酬相若。

30.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17 建议在房屋署开设一个助理首席
训练主任(首长薪级第1点)常额职
位,以应付日益繁重和复杂的工

31.议员对该部门主动加强客戶服务训练,以改善服务,普
遍表示欢迎,而一位议员质疑当局因何需要在此方面花费
400万元进行研究。

32.房屋署副署长在回应时表示,由于该署的编制庞大而复
杂,有关研究包括全面的员工调查,以及涵盖居民及大众
传播媒介的客戶调查。该署现正根据研究结果,制定训练
策略,并为员工落实训练及发展计划。房屋署副署长应议
员的请求,承诺提供研究结果的进一步资料。

33.关于对未有履行职责者采取的管理行动,房屋署副署长
表示,该署最近已完成检讨现行有关处理未有履行职责者
的机制,除了对表现未合符标准者除予以纪律处分及惩罚
外,还会鼓励采取更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

34.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刘慧卿议员对建议
表示有所保留。

35.会议于下午一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