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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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建议 -(a) 在工商科驻海外办事处开设三个首
长级甲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6点)常额职位,并
删除两个布政司署司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8点)
职位及一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4
点)职位,以作抵销;及(b)将香港经济贸易办事
处经核准的灵活职级制度,扩展至适用于所有首
长级主管及副主管职位 EC(96-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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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建议将副政务司(1)的职级,由首
长级乙级
政务官(首长薪级第3点)提升为首长级乙一级政
务官(首长薪级第4点),并在政务科开设一个首
长级丙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2点)常额职位,以
应付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和渐趋复杂的职责 EC(96-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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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建议在借调一个教育署助理署长(首长薪级第2点)
和四个首席教育主任(首长薪级第1点)往香港教
育学院任职的安排结束后,由一九九六年七月
一日起,将这五个常额职位删除 EC(96-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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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建议将教育署一个首席教育主任(首长薪级第1点)
常额职位,由学校行政科调拨到学位分配及支援科 EC(96-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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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建议修订地政督察职系的薪级,由一九九六年七月
一日起生效,并相应提高地政总署及工务科的
常额编制上限 EC(96-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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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建议由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在民航处辖下的
适航事务处开设一个总民航事务主任(首长薪
级第1点)常额职位,以接掌一名来自英国民
航局的借调人员现时所担当的工作 EC(96-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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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建议在卫生署开设一个卫生署副署长(首长薪级
第3点)常额职位,以应付日益增加的工作量
和职责 EC(96-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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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建议在房屋科开设一个总工程师(首长薪级第1
点)常额职位,以处理有关提供建屋用地及兴
建房屋方面的问题 EC(96-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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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建议更改律政署的首长级编制,以有效地应付不
断增加的工作量和职责 EC(96-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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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建议保留总目46项下一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首
长薪级第4点)编外职位,直至一九九八年六月
三十日为止,以便继续将一名合适的人员借调
往机场管理局任职 EC(96-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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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 建议在房屋署开设一个助理首席训练主任(首长薪
级第1点)常额职位,以应付日益繁重和复杂的
工作 EC(96-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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