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
任何須經立法會通過的附屬法例均須呈交立法會,立法會可藉決議通過或修訂有關附屬法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5條就該等程序的法律根據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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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其他附屬法例必須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立法會可在附屬法例提交後28天內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修訂該附屬法例;如28天期限獲延展,則在其後的立法會會議上予以修訂。立法會若不提出修訂,該附屬法例便按照憲報所刊載內容繼續有效。《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就該等程序的法律根據訂定條文。
如欲查閱附屬法例的詳情,可翻查政府刊登有關附屬法例的憲報。